某省为防止换届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针对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部门,规定了20个“不准”。 这20个“不准”,前面针对各级党委的“七不准”和后面针对组织部门的“六不准”,强调的是不要违规;中间针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七不准”,强调的是不要搞歪门邪道。 说心里话,类似这20个“不准”,我们听得多了,很多地方过去都推出过类似的“不准”。即便是出台20个不准的省,以前也未必没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没有集中隆重推出而已。 写到这里,忽然想到:这些“不准”,在规定未推出之前,哪一条“准许”过?肯定也是“不准”的。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七不准”为例——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拿原则作交易,封官许愿;不准在推荐和选举中搞串联,拉选票;不准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谣诬陷;不准打探传播小道消息,随便猜测组织人事安排;不准泄露党委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机密;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弄虚作假等,哪一条也没准许过。 既然过去是不准许的,为什么要重申呢?重申就管用吗?对此,有人批评是玩弄文字游戏,搞“廉政花架子”;有人分析指出,这些“不准”中不具有叫人相信的成分,加之没有非得遵照执行的强制性条款,结果必然流于形式,束之高阁。看来,仅仅规定了“不准”还不够,必须对违反“不准”者给予严厉的惩处。否则,哪一条“不准”都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