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的审美价值探源及其当代意义 王旭晓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民俗,作为民族文化最生动、最鲜活、最复杂、最宽广的承载体,目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多种角度的关注。本文从美学的角度对民俗的审美价值及其生成根源作一探索,并在此基础上揭示民俗审美价值发掘的当代意义。 一、民俗的审美价值 “民俗”一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解释,有的释为“人民的生活文化”,有的释为“人民的风俗习惯”,有的释为“民间文化”或“民间传承文化”。从民俗学看,民俗的概念也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俗学研究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从传统的乡村民俗研究,扩大到都市民俗研究。但无论怎么变化,对民俗还是有一种共识,即认为民俗主要是指“民众的风俗习惯”,或称“习俗”。 民俗之所以被称为“民俗”,是指定是与上层社会的文化不同的、但相对应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汉书》中写道:“上之所化为风,下之所化为俗。”上之所化,指上层社会由上而下的教化,有一种推动的力量,所以叫风;下之所化,指下层民众用以自我教化的东西,它在民间为人人所习,所以称俗。《说文解字》把“俗”释为“习也”,强调的就是下民的自我教化与众人所传习。民俗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直接相关,反映着一个时代的民众的最基本的理想、情趣与生活习惯,对社会的影响极大。 民俗属于民间文化,但不等于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通常是指民俗的大众的、老百姓之间流传或传承的文化,具有民俗性质的文化。民间文化中很大的一个部分即民间艺术。 民间艺术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民众创造并享受的文化,是民众智慧的创造。如音乐、舞蹈、戏剧、口头神话、口头史诗、口头的传说故事,以及宗教仪式等。可以说,民俗、民间文化、民间艺术的联系是紧密的,甚至有时是不可分割的。但民间文化有的不具有集体性,民俗却一定是集体性的,在一定的区域里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民间文化有的不具有传承性,民俗却一定具有传承性,是会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口头传记而流传下来的,所以有着非常深厚的文化根底;民俗一般还会有一定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对民众造成影响。这几条可以用于判断民间文化中哪些是民俗,包括哪些是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民俗,哪些是现在仍然存在甚至还在流行的民俗。因为历史上的民俗凝集在各种各样的物象中,而现实的民俗就存在于民众活生生的活动中,它在不断地变化、发展。 民俗的范围遍布于民众的整体生活中,从生产、生活等物质生活到娱乐、信仰、艺术等精神生活,都有相应的民俗。民俗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以物质的形式存在,如各种产品、用品、建筑及艺术品;有的是以活动的形式存在,如娱乐、表演、仪式;有的是以组织或制度的形式存在,如宗族及制度、人生仪礼、岁时节俗等;有的是以语言的形式存在,如文学;有的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如信仰、巫术、哲学、伦理观念等。 民俗有着很高的审美价值,这从现代社会对民俗资源的开发中就可见出一斑。 民俗的审美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是民俗事象的感性形式,一是它们的内在意蕴。 以物质的形式存在的民俗,如民间产品、民间用品、民间建筑及民间工艺品与艺术品,无论是丰收的果实、房屋窑洞,还是绣花鞋、虎头帽、垫肩、荷包、鞋垫、兜肚、布老虎、皮老虎,甚至是泥玩具、面人、糖人、草编、年画门神、风筝、剪纸,大都色彩鲜艳,造型有趣,图案层次丰富,形象生动,能给人以强烈的美感。以活动的形式存在的民俗事象,如民间娱乐、宗教信仰、年节习俗以及人生仪礼中的仪式等,无论是山歌、说唱、秧歌、社火、庙会、傩戏,还是抓周、满月、祝寿、婚礼甚至葬礼,程式复杂,道具多样,都有很强的观赏性,可以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来看。因此,它们都可以满足人们的感性层面的审美需要,具有审美价值。 而这些民俗事象,还有着深厚的意义追求,几乎都有求吉利、保平安、驱邪、除毒、祈福等内容,这是民俗审美价值的更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满足的是人们的心灵和精神的审美需要。 二、民俗审美价值的生成 任何审美价值,都是对应于人的审美需要而生成。人的审美需要是在人类的三种基本需要,即生存需要、享受需要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派生的一种特殊的需要,审美需要有与人的生存需要相应的层次,也有与人的享受需要、发展需要相应的层次。凡属于人对生命的自由活动的追求、对快乐的追求,都是人具有审美需要的表现。由于人的本质更多地表现在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上,审美需要与精神享受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这两个层面联系得更加紧密,它可以理解为是人特有的一种精神享受的需要,它表现为人对感官、情感、心理、精神的愉快的追求。 因此,审美价值也有三个基本的层次:与生理层次的审美需要相对应的审美价值,一般由对象的感性形式直接产生;与心理层次的审美需要相对应的审美价值,一般由对象的形象产生;与精神意识层次的审美需要相对应的审美价值,由对象的内在蕴涵产生。 民俗的审美价值同样具备了这三个不同的层次,其中对人们心灵和精神需要的满足是使民俗得以产生及存在的深层根源,也是民俗审美价值生成的深层根源。 民俗活动向审美活动的历史转变过程可以证明这一点。 民俗中至今大量存在着原始信仰与巫术成分,而这是人类在原始时期就出现的。在人们还无法对自然现象进行解释更无法控制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人们采用的是“精神胜利法”。比如,狩猎民族的野牛舞,它是狩猎活动的正式组成部分,用意是为了召唤野牛,因此他们称这种舞蹈为“工作”。这种舞蹈有时要连续跳上好几天甚至更多,直到野牛出现时为止。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在《金枝》中记载:“在印度卡内格拉地区,少女在春天遵循一种习俗,与前面描写的某些欧洲的春天习俗极为近似。这种习俗叫做拉里·卡·米拉,即拉里的庙会,拉里是湿婆或帕婆提的一个小小的涂色的泥塑偶像。这个习俗在整个卡纳格拉地区都流行,对它的纪念完全限于年轻妇女……她们把花扔成一堆。她们使花堆站成一圈,唱着歌。一连十天,每天如此,直到花草堆已经相当高的时候。然后,她们在林子里砍两棵树枝,每根树枝头上带三个尖,然后把它们尖朝下地放在花堆上……为这两个偶像举行婚礼……它们原来都是巫术的仪式,目的在于促使自然界在春天复苏。”[1](P466—467) 这些精神性的活动与物质活动的密切联系表现在它们的共同的功利目的上,但却有着独立的精神活动的形式。当人们把物质活动的成功——如在跳了两三星期的野牛舞后,野牛真的出现了并被捕获了;在祝祀活动之后,春天来临了,自然界变得生气勃勃——与自己的精神活动相联系的时候,他们会认为是精神活动起了作用,因而对这种活动形式产生极大的信任与满足感。久而久之,人们只要看到这种活动的样式就能感到愉快。为了让自己获得这种愉快,就会在并非是实际的生产活动——如狩猎——时也跳舞或唱歌,这时的活动就是审美活动而不是巫术活动了,更不是“工作”,因为人们是出于审美需要去进行这种精神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