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的道德之境

——中西形体审美意识的伦理精神之同异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德胜,首都师范大学美学研究所,北京 100089 王德胜(1963—),男,上海人,文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首都师范大学美学研究所所长,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现当代审美思潮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美学和美学史研究。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中西形体审美意识中伦理精神之“同”,主要表现在“朴素为美”的道德理想及其对物质身体形式与精神心灵统一关系的规定方面。它们的“异”,在于伦理精神在中国形体审美意识中作为道德理性发生作用,在西方则表现为知识理性。具体而言,西方形体审美意识与“神人相合”文化模式紧密贴合,中国则以“纯粹伦理主义”为出发点;西方强调二元对立中的统一,中国则强化心灵的道德价值一元性;西方形体审美路线是由外向内、由身体形象透视心灵精神,在中国则走上了由内向外、由心灵价值反观身体形象存在的道路。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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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所具有的自觉社会意识,使它在认识和实践的各个领域都无以逃避各种道德力量的辖制。人类形体审美意识及其活动也是如此。当然,就具体体现伦理因素的普遍性、响应特定道德观念及其力量要求而言,中西形体审美意识还是有许多同异。

      一

      中西方人类经历着同样的生活过程,其各自形体审美意识中也常常反映出相似或相近的伦理精神,这首先就表现在它们都包含有“朴素为美”的道德理想。

      中国人在形体审美方面力主“素以为绚”,强调真正美的人体在于归返内心、不饰粉黛的天然本色。如果说,这就是中国形体审美意识的基本伦理精神,则其中已然呈现了中国人对于形体美的总体追求意识,即培养和欣赏形体美不应执着于身体细节的感官享受,而要深入以朴素自然为核心的生活规范,通过对自然身体形式的感受来理性地领悟道德存在。“揽照拭面,则思其心之洁也;傅脂则思其心之和也;加粉则思其心之鲜也;泽发则思其心之润也;用栉则思其心之理也;立髻则思其心之正也;摄鬓则思其心之整也。”[1] 这种对形体美的把握,归结到一点,就是要求达到对道德极境的内心喜悦,“天然去雕饰”而臻于内在心灵的完善。对人的身体形象的观照由此转化为一种对内心道德的朴素要求。

      同样,我们在西方世界中也可以看到这种“朴素为美”的形体审美理想。普洛丁说:“当你在反省自己或观照别人时见到了心灵的伟大,性情的正直,自处的纯洁,一副坚强面孔所特有的大丈夫气,一种镇静肃穆冲虚的心情所洋溢的尊严和谦逊,尤其是那种神圣的理性的光辉时”,“因为它们既然存在又显现出来,所以凡是见到它们的人,莫不说它们才是真正的实在。真正的实在究竟是什么呢?当然是美”[2]。依据这种形体审美中的道德自觉,西方人力图深入人的内心世界而发现道德“无色的光辉”,以为深入于这样的境界则无一不足、无一多余。所谓“天生的丽质,即使洗尽铅华,也无须腼腆”,就是涉入内在道德之境、体照朴素之光的形体之美。而对于认真寻求和感受形体美的人来说,最要紧莫过于领会“朴素为美”的道德理想,由此得到最高的和神圣的形体审美享受,在理性上切实体会到作为“美本身”的形体美之“朴素”理想“就是一切所依归,一切所仰望,一切因它而存在,而生活,而思维,因为它就是生命、理性和存在的原因”[3]。如此,则一个人“看见肉体美,就不该去追逐,但是如果知道这些肉体美只是镜花水月的幻象,就应该去追求那些幻象所反映的美本身”[4]。

      其次,中西形体审美意识共同规定了物质身体形式与精神心灵的统一关系,强调形体美绝非单纯的肉体形象,还包含有重要的心灵因素。用鲍桑葵的话来总括这一观念的基本要求,即“人体如果不表现人的品质,又何以成其为人体呢”[5]?

      《国语》讲过一个故事:“阳处父如卫,反,过宁,舍于逆旅宁嬴氏……(宁嬴氏)曰:‘吾见其貌而欲之,闻其言而恶之。夫貌,情之华也;言,貌之机也。身为情,成于中。言,身之文也。言文而发之,合而后行,离则有衅。今阳子之貌济,其言匮,非其实也。’”[6] 这里,身体形式只是“情之华”,即某种外在感性形式,真正的形体美则是“言文相合”,即内在心灵与外在形貌完美统一。所谓“言文而发之,合而后行,离则有衅”,便分明规定了心灵与身体外形的统一契合关系,单纯追求其中某一方面将产生形体审美意识的分裂。由此,在形体审美意识的伦理深层,中国人展现了特定的道德一统化意识:要求形体审美必须贯彻心灵与身体形式的统一契合,实际就是要求贯彻道德意识于形体美的欣赏和培养,以道德力量及其具体原则为最后的根源和本质。这一点,也恰是传统儒学道德观的明确表示。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就已是相当明确的形体审美原则,所要求的是以道德的“善”(仁)支配身体的外在形式。所以,孔子“尽美矣,又尽善”的审美理想,即是音乐审美的主张,同时也灌注在中国人的形体审美活动中,成其为形体审美意识的根本理路。以这种伦理精神规范形体审美活动,则《世说新语·容止》篇中嵇康不但外形上“萧萧肃肃,爽朗清举”,心灵方面更是“高而徐行”,“岩岩若孤松之独立”[7],身体形式完善地统一着心灵内部的高拔之美。又于是,在艺术创造中,“貌虽端严,神必清古,自有威重俨然之色,使人见则肃然,有归仰之心”,而不能仅止“贵其姱丽之容”,以“取悦于众目”[8]。

      西方形体审美意识也一定地坚持了这种心灵与形式统一的伦理本质。“心灵既然是一种神圣的东西,而且,是美的一部分,凡是它所能控制和统辖的一切东西,心灵都使之美乎其美,尽可能参与了美。”[9] 人体不但是物质的存在,也是精神的负荷,它是心灵所“能控制和统辖的”;心灵参与身体形式的培养、追寻形体美的心灵与肉体统一性,就是根本的选择。当心灵之美成形于一种完善道德之境,普照出令人神往的理性光辉;当心灵在冷静纯洁的理性中放射出智慧光彩,人对自身形体的欣赏便不是赤裸裸地实现感性的纯粹享乐,而是对心灵与肉体结合的感性对象的理性发现。至于实现了这种完美统一的人体形象,“非但康强健壮,经得起人生的打击;非但社会的成规和周围的冲突无法束缚他们,玷污他们;非但结构的节奏和姿态的自由表现出一切行为与动作的能力;而且他们的头、脸、整个形体,不是表达意志的坚强卓越,像米开朗琪罗的作品,便是表达心灵的柔和与永恒的和平,像拉斐尔的作品;或者表达智慧的超越与精微玄妙,像雷奥那多的作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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