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提出和研究诗与美的问题,一个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相”或“理式”。这是他的方法论的元点,也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范畴。 汪子嵩先生在《柏拉图全集》中文版序中说:“柏拉图将每一同类事物的本质定名为idea,一般译为理念。柏拉图在有些对话中将它解释为思想中主观的‘念’的,但在更多处却说它是理性认识的对象,是客观的存在,所以有人主张译为‘型’或‘相’,本书均译为‘相’”[1](P3)。对于柏拉图的“相”和“相论”, 在1993年出版的由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著的《希腊哲学史》第2卷中,设专章加以考辨和论证。书中认为:“我们将idea和eidos译为两个不同的词, 凡是柏拉图写为idea的译为‘相’,他写作eidos的则译为‘型’。‘相’和‘型’在意义上没有明显的不同,但如果从整个发展看,后期哲学中所讲的‘型’更近似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柏拉图的哲学特别是前期的理论则译为‘相论’、不另立‘型论’”[2](P660—661)。《柏拉图全集》的译者王晓朝接受和吸取了我国学界研究的成果,结合柏拉图对话的不同语境,将idea和eidos分别译为“相”或“型”。在我国文艺理论界和美学界,多采用朱光潜的译法。朱先生在柏拉图《文艺对话集·译后记》中认为:“idea,不依存于人的意识的存在,所以只能译为‘理式’,不能译为‘观念’或‘理念’”[3](P339)。朱先生译为“理式”不是从主观的观念上讲的,因此与“相”和“型”的译法是相通的。我们在下面的论述中,凡引用“全集”的内容,用“相”或“型”,引用朱先生译的《文艺对话集》处,则仍用“理式”。 柏拉图所说的“相”是独立于现象界具体事物的绝对实体。具体事物之所以成为具体事物,是因为它分有了“相”。“相本身”和分有相的事物是有区别的,而具体的事物都是以“相”为本源、本体。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写道:“我最多只能这样讲:这些相就好像是确定在事物本性中的类型。其他事物按照这个类型的形象制造出来,与这个模型相似,所谓事物对相的分有无非就是按照相的形象把事物制造出来”[4](P764)。 在西方哲学史上普遍存在一个“共相”(universals)与“殊相”(particulars)的问题,也就是“普遍”、“一般”与“特殊”、“个别”的问题。柏拉图割裂了“共相”与“殊相”、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认为在具体个别事物组成的现象界上面,有一个绝对的纯粹的“相”的世界,或称理式世界。 现象界的事物都有时间和空间的规定性,因为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具体事物存在的基本形式。而柏拉图的“相”则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它无时空的规定性。如同波普尔在谈到柏拉图的形式论或理念论时所说,“不要认为形式或理念像可消失的事物那样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它们不但超越了空间,而且也超越了时间(因为它们是永恒的)。但它们又和空间和时间相联系。由于它们是那些被创造的并在空间和时间中发展的事物的先祖或模型,因此它们必须和空间有联系,并处在时间的起点。既然它们不是在我们的空间和时间中和我们在一起,因此它们不能通过我们的感官而被感知;而普通的、变化着的事物则同我们的感官有交互作用,因而被称为‘可感知事物’。这些可感知事物是同一个模型或原型的摹本或子女,它们不仅和原型——它们的形式或理念——相似,而且它们彼此之间也相似,就像同一家庭的子女彼此相似一样。”[5](P54) 柏拉图从相论(或理式论)出发,观察美学的问题,于是便提出了他们的美的本体论。他认为: 这种美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不生不灭,不增不减,因为这种美不会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它对一切美的崇拜者都相同。……它自存自在,是永恒的一,而其他一切美好的事物都是对它的分有。然而,无论其他事物如何分有它的部分,美本身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仍旧保持着不可侵犯的完整[4](P254)。 美的相,就是美本身,它是一切美的事物之所以为美的本源和根据。柏拉图是从反对德谟克利特的朴素的唯物论和普罗塔哥拉的感觉论开始,提出他的相论的。他认为灵魂是第一位的,物体的存在是第二位的。在他看来,相是绝对的实体,感觉只是幻影。感觉的现象世界变化无常,转瞬即逝,它只不过是分有了相的部分。相则是万物的原型,万物只是它的摹本和分有。美的事物之所以美,是因为它分有了美本身或美的相。 在柏拉图那里,美本身,美的相或型,同绝对的美,是同义的。在《斐多篇》中,他说:“在我看来,绝对的美之外的任何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那是因为它们分有绝对的美,而不是别的原因。……如果有人对我说,某个特定事物之所以是美的,因为它有绚丽的色彩、形状或其他属性,我都将置之不理。我发现它们全都令我混乱不堪。我要简洁明了地,或者简直是愚蠢地坚持这样一种解释:某事物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绝对的美出现于它之上或者该事物与绝对的美有某种联系,而无论这种联系方式是什么,我现在不想追究那些细节,而只想坚持一个事实,依靠美本身,美的事物才成为美的”[1](P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