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化的艺术(之二)

——福柯的伦理谱系学与生存美学

作 者:
余虹 

作者简介:
余虹,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从有关“主体”的形而上学玄想转向对“主体化”的社会历史调查与思考是福柯主体论的根本性策略,此一转向使福柯的思考与西方主体论的传统区别开来。福柯通过对道德进行结构分层而为分析主体化方式找到独特的路径。在对古希腊、基督教和现代伦理实践的比较分析中,福柯描述了西方历史上不同的主体化方式并阐述了自己的主体化立场。经由伦理与道德的区分以及对古希腊美学化伦理实践的分析,福柯突出了人的“自由”。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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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存艺术与强制道德

      福柯称古代道德实践以及道德个体的自我塑造是“审美的”和“艺术的”,并用“生存美学”(aesthetics of existence)和“生存艺术”(arts of existence)来称古代伦理学,用“自我的艺术”(arts of the self)来称古代道德实践中个体的自我塑造。他强调“生存艺术”指的是这样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人们不仅为自己设立了行为规则,还力图改变自己,在自己的个体存在中改变自己,使自己的生活成为具有某种审美价值并符合某种风格标准的作品”。[6](P.10)

      我们知道,现代性社会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真、善、美的分离,或认识领域、道德领域和审美领域的分离,福柯从审美和艺术经验的角度来回溯被现代人遗忘的古代道德经验其意义十分重大。首先,这种回溯让我们明白了与审美和艺术截然分离的现代道德并不是天然如此的,它是基督教以来的现代性实践的产物;其次,它让我们看到一种具有审美艺术性的道德实践如何造就了一种不同于我们今天的生活,一种自由的、独特的个体化主体生活;最后,福柯对古代道德实践的深入考察还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希腊式的真、善、美的统一。

      在临终前的最后一次访谈中,福柯说:“经常会有一种周期性的努力,要到古代中去发现一种未被基督教污染的思想形式。在这种有规律的对希腊的回归中,存在着某种怀乡的情绪,一种要还原到思想的原初形式的努力,希望在基督教以外来想象希腊世界。在16世纪,人们企图通过基督教重新发现某种希腊——基督教哲学。从黑格尔和谢林,这种努力又变成了要绕过基督教重新发现希腊哲学——我指的是早期黑格尔——在尼采那里也是如此。今天,对希腊的重新思考并不是要把希腊道德作为自我反思所必需的完美的道德,而是要表明,欧洲思想把希腊思想作为曾经存在的经验加以注意,而这种关注是完全自由的。”[2](P.115)

      回到基督教之前的希腊,回到一种未被基督教污染的思想形式是为了我们的眼界不至于被后者所囚拘,一旦跳出被基督教污染的思想形式而站在希腊思想和希腊经验这个“他者”的地基上,我们便获得了一种对前者真正的看。我们看到了什么呢?看到了古代道德和现代道德之间的差异,看到了现代道德主体和古代道德主体的差异,看到了古代道德主体化实践和现代道德主体化实践的差异,此一差异让我们更深地理解了道德主体的历史和我们自己的道德现在。

      不过,福柯并不认为古代道德和现代道德之间没有任何牵连,甚至在外观上大体一致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也为古代道德向现代道德的转化做了准备。更重要的是,现代道德实践的根苗就潜藏在希腊道德的实践之中。在谈到希腊人道德实践中的个人风格塑造时,福柯说古希腊人“一方面在不懈地追索某种生存的风格,另一方面则不断地把这种风格提供给他人,这就是古代道德的矛盾,而希腊人一开始就在这个矛盾上迷失了……所有的古代风俗对我来说似乎都是一个‘深刻的错误’。”[2](pp.110~112)

      对福柯而言,古代道德向现代道德转化的根本标志是个人道德行为的普遍化,这在有关“风格”(style)的问题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古希腊的道德实践中,“风格”本是指个人将自己造就成独特艺术品的方式,它有明确的个体性,然而,在古代对风格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中,风格逐渐变成了对道德行为的普遍要求与标准。“风格问题在古代是非常重要的——与自我的关系的风格化,行为的风格化,与他人的关系的风格化。古代总是不断提出这样的问题,即是否有可能描述一种风格,这种风格对不同领域的经验都是共同的。事实上,对这种风格的发现有可能会导致对主体的界定。在公元2世纪和3世纪的罗马帝国,人们开始讨论‘道德的风格’的统一性,而且把它同法典和真理联系起来。”[2](pp.110~111)

      为了形成统一的道德风格,道德规范的普遍强制就不可避免。事实上,在柏拉图的道德论述中,这种思想已很明显,只不过在当时的希腊实践中它还未落实为普遍强制的法规。将道德规范的普遍强制性落实为具体的法律是从早期基督教开始的,当个体塑造自我的艺术变成普遍的道德要求时,作为生存美学的希腊式道德实践就消失了。

      我认为,没有大量的自我实践就不会有道德。这些自我实践可能与很多系统的限制性规范结构联系在一起,甚至当这套规范作为道德的本质而出现的时候这些自我实践可能会消减,但自我实践仍然是最重要、最活跃的道德关注点,一种反思会围绕着它们。自我实践采取一种自我艺术的形式,它相对独立于道德立法。可以肯定,基督教在道德反思中强化了法律原则和规范结构,尽管禁欲主义的实践继续看重自我的实践。[8](P.260)

      在福柯看来,基督教将希腊式的道德规范变成一种强制性的道德法律是西方道德的不幸,因为“追寻每一个人都能够接受并且都必须适应的道德形态,这在我看来是灾难性的”。[2](P.120)随着基督教的道德“立法”,道德实践不再是个人对自我主体的自由创造,而成了一种社会强制性的有关道德主体的生产,这个主体就是千人一面的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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