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美学界面对美学研究的沉寂状态,面对美学研究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不断强化理论反思力度的同时,也提出了诸多理论主张,如对五六十年代与80年代美学热的批判性反思,后实践美学、生命美学、生存论美学、实践存在论美学等等观点的提出,都体现出理论界开辟新世纪中国美学新的发展阶段的宏愿与诉求。不可否认,这些反思与主张,对美学的现状与未来无疑都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有益的。但是,由于深受近代西方哲学、美学的影响,多数研究与反思还局限在认识论模式中(注:所谓认识论模式,简言之,就是以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为前提,从主体或从客体出发,或以主体统摄客体,或以客体统摄主体,来寻求达到两者的统一。)。事实上,方法比结论重要,没有新的哲学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思维方法,美学研究就难以获得重大的突破与发展。 今天看来,新世纪中国美学要有新气象、新格局,就必须超越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思维模式即实体性思维方式。众所周知,现代哲学最基本的精神,“就是不承认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和对立这样一种形而上学传统……既不能‘先分后合’,也不能‘先合后分’,因为事物的本来面貌是没有这种分合的”(注:叶秀山:《思史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8—139页。)。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现象学、分析哲学,还是结构主义、批判理论等,其精神实质都是相同的。根据一些学者的总结,近代哲学、美学二元对立的主客关系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实体性,即存在着独立自在的某种东西;二元性,即主体与客体彼此外在,即使讲统一,也是在分离基础上的统一;超验性,即承认有超感性的、超经验的、形而上的本体世界。这种主客关系从本体论角度看,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从认识论角度看,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由此衍生出近代哲学身与心、灵与肉、理智与情感、事实与价值等一系列二元对立范畴;从方法论上看,主要由唯理主义的演绎法与经验主义的归纳法构成;从思维方式看,则体现了一种典型的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实体性、因果性的思维方式。笔者在此要思考的问题则是:在思维方式上,现象学如何区别于近代哲学,又如何具体化在其相关的理论上?它对新世纪的中国美学研究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一 与近代西方哲学相比较而言,现代西方哲学如现象学、结构主义以及批判理论标志着一种思维方式的世纪转向,即由实体向关系的转向(注:尽管对现代哲学尤其是现象学思维方式的概括,国内外学者在术语的使用上并不一致,如具体思维(concrete thinking)、关系思维(relational thinking)等,但所指具体内涵基本一致。),这种转向并非时间性的,而是哥白尼式的革命性转向。此种转向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不再专注认识论哲学所关注的问题,即不再把追求世界的本源是物质还是精神作为哲学的终极目标,而是从抽象的自在的自然世界和观念世界回返到与人息息相关的现实生活世界,在两者的关系中来探究哲学所关注的各种问题。比如,胡塞尔的现象学把探究的重点放在意识和世界的意向性关系上,批判理论探究的是人类主体和生产的历史状况之间的社会关系,结构主义强调的是个人言语与决定个人言语的语言的符号系统之间的结构关系(注:详见Richard Kearney,Modern Movements in European Philosophy,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6,p.2.),以这些哲学为代表的西方现代哲学“力图找到超越传统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第三条道路,一条超越主客二元模式的哲学道路”(注:Said Tawfik,The 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s of phenomenological aesthetics,A-T.Tymieniecka(ed.),Analecta Hussserliana,The Yearbook of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New Queries in Aesthetics and Metaphysics,Vol.XXXVII,P.116.1991 Kluwermic Publishers.Printed in the Netherlands.)。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思维方式看,在现象学的核心概念群诸如意向性、本质直观、生活世界、交互主体性、基础存在论等中,哪一理论最具有奠基性与典范性?我认为,无论是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还是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现象学与梅洛·庞蒂的感知现象学,都始终贯注着突破以主客二元对立为基本特征的实体性思维模式的理论精神,这一精神具体体现在各自对意向性理论的理解与认识上。 胡塞尔最具独创性的贡献之一就是对意识的意向性的理论阐释,把主客关系还原为意向活动和它构造的意向相关项。意向性就是意识对某物的指向性。意向性有一个基本结构,它由意向行为(Noesis)(注:国内学术界对noesis-noema的译名不尽相同,如意识行为—意识对象,意向行为—意向客体,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等。此外,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时期则使用的是actcontent,译名则为意向行为一意向内容。由于胡塞尔本人前后对Noema认识的不同,导致国外学术界对它的理解存在着三种观点:(1)把它直接等同于实在对象。(2)严格区分意向性的对象与被知觉物,后者是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直观的对象,前者则是指从一个方面呈现出来的对象即侧显对象,认为后者才是Noema的所指。他们以胡塞尔在《观念》中那段实在的树可以烧掉,但树的Noema不可以烧掉为例进行说明。(3)认为Noema是一种意义。这种观点认为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是一种意义理论而不是对象理论。比如,一个名词是否有意义与是否存在着与该意义相应的对象是两回事,方的圆虽然不能对象化,但不能说它没有意义。)与意向对象(Noema)两部分组成。意向行为决定意向对象的存在,没有意向行为就没有意向对象,一定的意向活动必然伴随相应的对象的呈现,反之,一定的意向对象意味着总有一定的意向行为的被给予,意向对象必定依赖意向活动而存在,即意向对象是意向行为的“意识相关物”。意向行为的结构由意义授予—意义实现所构成,意义授予类似于无质料的形式,意义实现类似于无形式的质料,前者抽象后者具体,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产生真正的意义即意向本质。意向对象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意向对象包括实在内容与意向内容(注:倪梁康在《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中指出:在现象学中被理解为“实项的东西”(reell),也就是在物理学和心理学等自然科学中被看作“实在”(real)的东西,即事物性的实在和心灵性的实在;实项的指人的意识之内的实在,即心理现象的实在,这个词与意向的相对,“意向的”在胡塞尔的理论中大致有内在于意识、超越性、被意指的、被意向所指的等含义。),狭义的意向对象指的是意向内容即意义。实在内容包括意识活动和感觉材料,意向内容则包括意识对象和其被给予方式。此外,意向性的结构是一个动态的结构,在运动状态中,不仅意识行为可以变化,而且意向对象也在发生变化。这一理论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经验主义、理性主义的意识观相比,现象学意识的意向性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点与核,而是具有普遍联系、交替变化的场与流。具体来讲,意向行为的空乏与充实使得意向对象处于明、暗、显、隐等多种状态,从而形成了多重的意向性关系域,这个关系域被称之为意向性视域。这个意向性视域又可分为内在视域与外在视域,它们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胡塞尔分别以一张桌子、一张白纸为例,从感知意识的角度具体论述了意向性所具有的这一特征。第二,胡塞尔把意识的视域理论与他的内在时间学说联系在一起。因此,这种意向性视域由过去、现在和将来构成,是意识行为和意向对象呈现、转化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