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矛盾论》中若干范畴的探讨

作 者:
雍涛 

作者简介:
雍涛,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雍涛,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毛泽东思想研究

内容提要:

《矛盾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典范,是毛泽东哲学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但它同任何科学理论一样,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矛盾论》中的若干范畴,如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等,从学术观点上看,都有值得探讨、斟酌之处。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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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论》和《矛盾论》是毛泽东的两篇哲学名著,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典范,它们构成毛泽东哲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毛泽东本人是非常珍爱这两颗璀璨的哲学明珠的。但相比较而言,他对《实践论》更为欣赏,而对《矛盾论》则不甚满意。1951年3月编辑《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曾致函陈伯达、田家英说:“此件(指《矛盾论》送审稿——引者注)在重看之后,觉得以不加入此次选集为宜,因为太像哲学教科书,放入选集将妨碍《实践论》这篇论文的效力,不知你们觉得如何?”[1] 因此,《矛盾论》一文最初并未收入1951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经反复修改后才收入1952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二卷,《毛泽东选集》第二次印刷时,按时间顺序将《矛盾论》与《实践论》一起收入第一卷。之所以如此,我想除上述原因之外,《矛盾论》在一些理论观点上也有值得斟酌和探讨之处。现就其中的几对范畴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范畴

      首先是对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未作严格区分。①《矛盾论》在谈到矛盾的普遍性时指出:矛盾的普遍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2]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这里,“矛盾的普遍性”显然是指“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并不涉及矛盾性质问题,但往后的论述又把矛盾的普遍性看作是“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3],“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4],又变成了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其理由是:“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5] 举例而言:“资本主义制度所包含的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矛盾,是所有有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的各国所共有的东西,对于资本主义说来,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资本主义的这种矛盾,乃是一般阶级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东西,对于一般阶级社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说来,这是矛盾的特殊性。”[6] 这个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事物矛盾性质的普遍性与前述事物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已经有了不同的涵义。如果对这两种涵义不加区分,而把所有的矛盾普遍性都说成是共性、是绝对的,那在理论上就否认了矛盾普遍性有范围和程度的差别,在实践上就有可能导致绝对化的错误。毛泽东晚年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当作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把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后社会主义改造之前针对俄国小生产说过的话,当作普遍真理,搬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中国来,认为小生产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是犯了把一个小范围内存在的矛盾普遍性主观地扩大为一个大范围的矛盾普遍性的错误,混淆了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

      其次是未分析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矛盾论》对矛盾的特殊性的几种情形作了详细而深刻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科学分析矛盾特殊性的理论框架。但这分析基本上属于矛盾特殊性的性质分析,即不同物质运动形式的矛盾的特殊性、每一物质运动形式的不同过程的矛盾的特殊性、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的矛盾的特殊性以及每一过程、每一阶段中矛盾的诸方面的特殊性等等。这些分析基本上是着眼于区分矛盾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而不是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分析。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黑格尔曾经从范畴的逻辑演进角度分析了矛盾本身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同一”、“差别”、“对立”、“矛盾”等不同的阶段。马克思对它加以改造,并运用于分析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认为这个过程就是商品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潜在矛盾由同一→差别→对立→矛盾的过程。这就是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的一种表现。而《矛盾论》则忽视了这种矛盾存在状态的差别,断言“世界上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7]。这句话基本上是对的,但欠准确。因为其一是,并不是任何一种差异都构成矛盾,如黑格尔所说,一支铅笔和一只骆驼这种差异并不构成矛盾,只有本质差异、对立面的差异才能构成矛盾;其二是,差异和矛盾毕竟还有发展程度的不同,不能把差异简单等同于矛盾。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差别的东西,是还没有形成的矛盾,是矛盾的萌芽,是可能成为矛盾的但尚未形成的矛盾”[8]。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我们就会在实际工作中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例如,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富裕中农和中农、贫农之间的差别本来只是农民阶层内部富裕程度上的差别,但是毛泽东却把它夸大为阶级之间对立和矛盾,认为富裕中农是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代表,因而开展了“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挫伤了农民发展生产、摆脱贫穷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有鉴于此,今天我们对于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居民收入之间的差别、地区之间的差别、城乡之间的差别,要作恰当的分析,既不能把它夸大为不可调和的阶级对立、地区对立、城乡对立;又不能对它视而不见、掉以轻心,而要采取统筹兼顾的方法,加以化解和处理,促使其协调和谐发展。

      二、关于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的范畴

      首先是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的范畴是否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矛盾论》认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9] 这就是说,在毛泽东看来,在复杂事物的矛盾群中,必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存在,这是普遍的、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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