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及其中国法律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汉国,四川理工学院政法系,教授。(自贡 643000)

原文出处: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他们所处的时代不同,对法制的功能认识不同,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不同的特色。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有利于我们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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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建国以来的历史,我国法制建设已经走过风风雨雨五十多年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十五大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总结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及其实践,为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目标。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他们所处的时代不同,对法制的功能认识不同,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不同的特色,有些经验值得总结,有些教训值得吸取。

      一、对法制作用的不同认识及其实践

      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毛泽东就形成了“打碎旧法制”,“建立新型革命法制”的思想。蔡和森从巴黎给毛泽东的信中说:“就是要把中产阶级那架国家机关打破(无论君主立宪或议院政治),而建立一架无产阶级的机关——苏维埃。”[1](P154) 毛泽东在复信中说:“你这一封信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2](P163) 表明毛泽东对法律的阶级性有了深刻的认识,无产阶级决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打破这些法律的限制。1949年1月14日, 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宣布了“废除伪法统”。194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批判了六法全书的欺骗性和反人民性,强调了法的阶级性,强调了法制对巩固新生政权的重大意义。

      在建国初期,毛泽东是比较重视法制建设的,他亲自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P129) 这部宪法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确立了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国体和政体。标志着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并相继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一批重要的法规。但就填补旧法制被废除而留下的巨大法律真空而言,许多法律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不可少的法律都未制定。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缺乏足够的法制需求,很多同志没有认识到法制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制的主要功能是对敌人实行专政,惩罚犯罪,维护政治统治。强调法制在维护国家政权的巩固方面的作用固然不错,但忽略法制在经济、文化建设以及维护人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功能,1957年反右运动以后,法律虚无主义占据了主导地位,立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到1976年的二十年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了通过一部存在严重错误的75年宪法外,就只通过了《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人民代表大会甚至长期不开会,54年宪法规定的每年应举行一次代表大会,但第三届全国人大在长达10年的任期(这本身也是违背宪法有关每届任期4年的规定的)内仅开过一次会议。司法机关被合并甚至被取消,1958年开始自上而下地将公、检、法三机关合并组成公安政法部,1960年检察机关并入公安部,1969年,检察机关被取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没有顺着建国初期的大好形势继续加以建立和完善,反而走向倒退。

      邓小平吸取了毛泽东法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强调法制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法制对现代化建设的作用。客观地分析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宏伟目标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所需要的基础条件,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建设现代化的需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国情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是经济建设的需要。他说:“还是我们过去的想法,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4](P154)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法制对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及各种组织管理活动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邓小平及时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5](P146) 从1979年以来,特别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的状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他国家和政治制度得到逐步完善;司法机关得到重建和加强,并积极进行改革。有了法,还要公正地执行法律,邓小平还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P147) 他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后认为,我们过去所犯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规章制度的问题更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把法制建设提高到必须引起全党高度重视的地位,认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重大问题。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他还要求加强国际法的研究,以适应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

      二、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的不同认识及其实践

      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怎样才能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就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7](P148) 执政党要为人民执掌政权,就必须清正廉洁,而要清正廉洁,就必须有民主监督机制。他认为要真正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依靠力量是人民,54年宪法之所以深得民心,“原因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8](P126) 并告诫我们今后要坚持这个方法。这一重要思想后来成为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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