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职业关系,笔者有机会对沿海某地159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跟踪观察,并对1996年到2004年为止发生的36起注册会计师合伙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对各种类型合伙纠纷案例的分析,从中得出一个基本的研究结论:合伙纠纷的发生频率、解决方式及其最终结局,与某一事务所的合伙文化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良好的合伙文化能防范、减少并迅速有效地解决合伙纠纷;而不尽如人意的合伙文化,则使得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不断升级甚至导致合伙事务所的解体。因此,成功的事务所首先是合伙文化的成功,失败的事务所必然是合伙文化的失败。本人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的理想与现实尚有很大的距离,业内和社会所期望的那种崇尚理性、恪守良知、相互和谐、彼此忠诚的事务所合伙文化建设,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和积淀过程。 注册会计师合伙纠纷的界定与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注册会计师合伙纠纷做不同的分类。对合伙纠纷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弄清每种纠纷的特性,以便更好地防范和解决纠纷。 (一)从合伙纠纷主体上进行划分 从沿海某地发生的合伙纠纷案例来看,根据合伙纠纷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种: 1.执行合伙人与非执行合伙人之间的纠纷;2.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之间的纠纷;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纠纷;4.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二)从合伙纠纷涉及内容上划分 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纠纷涉及具体内容上划分,可以划分为以下六种: 1.合伙收益分配纠纷;2.合伙财产管理与使用纠纷;3.合伙事务决定与执行纠纷;4.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纠纷;5.合伙债务清偿与分担纠纷;6.合伙解散与清算纠纷。 合伙纠纷对事务所及其合伙文化的影响 合伙纠纷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文化既有正面的积极影响,也有负面的消极影响;消极影响是直接的,积极影响是间接的。 (一)合伙纠纷的负面影响 合伙纠纷首先对事务所及其合伙文化产生负面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 1.破坏合伙秩序与规则。合伙纠纷对事务所及其合伙文化的直接影响是对合伙秩序和合伙游戏规则的破坏,合伙纠纷意味着对现存秩序和游戏规则的颠覆,导致合伙秩序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 2.影响合伙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合伙纠纷的发生必然影响合伙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势必导致合伙关系的破裂与事务所的解散。 3.延误合伙事务的决定与执行。 4.影响合伙事务所社会形象。 5.影响事务所执业质量。 6.引起员工的不安或离职。 7.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关注。经常发生合伙纠纷的事务所,有可能导致内部纠纷向外部矛盾的转化,如员工利益难以保证、执业质量受到投诉,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对事务所内部控制、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关注,失去政府部门对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甚至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 8.导致合伙事务所的解体。 (二)合伙纠纷的正面影响 合伙纠纷的正面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暴露事务所的不稳定因素,避免更大动荡。 2.推动合伙游戏规则的完善。 3.反思检讨合伙文化,及时修补合伙关系。 注册会计师合伙纠纷的常见解决方式 根据本人对沿海某地36起注册会计师合伙纠纷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其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划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 (一)自力救济--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 自力救济,也称作"私力救济",民间称之为"私了",是在没有第三人协助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 1.避让。避让是指合伙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 2.和解。和解是指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产生争执或冲突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解决纠纷的结果上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二)社会救济--在第三方协助或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方式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特征是基于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与自力救济的区别就在于第三者的介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第三者不包括国家机关。在实践中,由社会力量介入解决注册会计师之间合伙纠纷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调解,二是透过双方当事人认同的第三人进行调解。 (三)公力救济--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方式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的公权力解决合伙纠纷,即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来解决合伙纠纷,其表现形式就是民事诉讼。 采取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合伙纠纷,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其优势,也有其不足。 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合伙纠纷的优势主要表现为: 1.民事诉讼是合伙纠纷最终和最具权威的解决方式。 2.民事诉讼的程序严格性有利于合伙纠纷的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