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踪审计现场主审人员在进入现场作业前应当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现场作业的范围、时间、步骤、重点内容,并报所在审计机关批准。 二、跟踪审计现场主审人员在进驻审计现场后,应当及时将审计时间、范围、步骤、重点内容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工作上的要求,主要包括: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问题,实地检测有关数据等。 三、现场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对照建设项目进度进行序时逐项审核,并按项目的立项阶段、前期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交付阶段分别形成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审计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审计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建议及建议落实情况、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安排等。 四、现场审计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的有关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对有关问题发表审计建议并做好审计记录,这些审计记录是审计证据的组成。 五、对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 六、跟踪审计现场主审人员负责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现场控制:①对中介中标承担的审计任务的实施方案要予以审核确认;②定期听取中介组织审核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在统一处理原则下提出指导意见:③参与中介与被审计单位矛盾尖锐、分歧较大的谈判;④对中介上报的审核报告(草拟)和审核记录资料,组织审计人员对审核质量进行抽查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七、跟踪审计驻场主审人员负责协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供货等单位与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支持中介机构的审计查证。 八、跟踪审计现场主审人员对发现的有关建设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所在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工作进行改进。 九、跟踪审计现场工作结束,主审人员应当向所在审计机关全面报告跟踪审计现场工作,如有必要由所在审计机关向政府提交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情况、审计工作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审计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建议政府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十、跟踪审计现场工作结束,主审人员应当按项目进行归档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