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来,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审计工作思路,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查出和发现了大量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案件线索,并通过审计要情的形式上报给党中央和国务院并得到及时批示,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惩治经济犯罪和反腐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树立了自身的权威和威信,凸显了审计的地位和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审计要情的形成过程尚没有统一的制度和办法,缺乏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存在错报、误报的风险,应尽快建立审计要情的合议复核机制。 审计要情形成过程及存在的问题 一般地说,一篇审计要情的形成大致要经过如下过程:审计人员或审计小组发现违纪违法的重大案件线索后,经层层汇报,征得主管领导(包括单位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署领导)的同意,起草重要审计情况或审计要情草稿报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署领导,经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复核起草审计要情正式稿报综合部门,综合部门修改后报主管署领导(有的可能增加法制司复核),最后由审计长签发,也有更简易更特殊的。审计要情的这种形成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没有明确的制度和办法指导规范审计要情的起草、复核、上报等全过程,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审计要情反映的问题一般具有金额大、性质严重或违纪违法人员职务高等特点,多数都需要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予以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关重大,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它是体现审计工作成果的重要方面,涉及到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威信,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目前尽管已经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审计要情有其特殊性,应该有相应独立的规范和制度。 二是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不明确,责权利不对等。在审计要情起草、复核、上报过程中,哪些单位和人员是责任主体,其责任、义务是什么,责任又如何划分,出现差错应承担什么责任,责任主体如何免责、申诉等都不明确。如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后起草的要情,综合部门面对简短的文字,他们应该复核什么内容,怎样把握他们行使职责的范围等,这些都不太明确。另外,业务主管部门及复核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似乎只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当上报的要情出现错误时,难辞其咎,而要情是否被采用则基本与己无关,这样会形成复核愈多,责任与风险愈大,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其积极性。 三是单个复核人员受专业领域、知识结构等限制,不一定能够承担复核之重任。对审计要情所反映问题的复核,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数字准确、定性恰当等。这就要求复核人员既要懂审计专业知识,有时还需要懂其他有关的专业知识,更要懂法律,但一个人的知识毕竟有限。如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司法管辖、数罪并存等,这些最关键的定性问题让某一个业务人员复核把关,往往超出其能力。再者,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一个人的思维具有定势,思路难以打开,不利于对有关事实、情节及其相互关系的全面深入分析,隐藏着错报、误报风险。 四是链条长,工作重复,不利于提高效率。如特派办一般审计事项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复核即可,但审计要情涉及事项,除正常的复核外,还要经过特派办业务会议、主管业务部门、综合部门层层把关,链条拉长。并且就同一事项,各环节都要复核把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完特派办的材料之后,自然成为综合部门询问的对象。这种单向传递,一方面造成工作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容易造成信息渠道被人为割断,不利于上一层级全面了解情况、把握总体、认定事实,影响其复核把关的成效。 另外,目前审计要情的复核还缺乏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制部门的复核,同时也缺乏健全有效的争议、疑难问题解决机制等,因此建立审计要情上报的质量保证机制--合议制极为必要。它是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需要,也是维护和坚持审计权威、威信的需要,更是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需要。 建立审计要情复核合议制的基本框架 所谓合议制,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就一定的事项或工作由有关的多方面对面地在一起讨论决策的议事决策制度,常用于法院审理案件。合议制不同于一般的民主决策,它的核心就在于参与主体的多方性和议事形式的当面性,它能保证利益责任主体的全面性、代表性、发表意见的充分性以及各方意见交流沟通的及时性、互补性等,有利于统一意见、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决策事项的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建立审计要情合议制,就是为了克服目前状态下可能存在的错报、误报风险,更好地贯彻严谨细致、提高审计质量方针,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具体地说,就是在署领导就特派办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批示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综合部门、法制部门参加,特定情况下还可邀请审计要情事项涉及有关业务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组成合议组,原则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合议组组长。合议组对主管审计长或交办事项审计长负责,对特派办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供署领导决策参考。具体复核时,请特派办准备好所有相关的材料,到合议组作说明和接受询问。合议组成员地位平等,有权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合议组实行民主集中决策,在合议组决策阶段,组长有最终的决策权。当合议组成员存在意见分歧时,可以记录下来,一并随审计要情报主管审计长。这样做可克服和避免现行做法的弊端,充分发挥合议制的长处,以制度来最大限度地保证上报审计要情的质量。 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审计要情上报复核审定制度或办法,明确合议组及成员地位和职责,确立合议组议事规则,规范一般程序和简易或特殊程序,以防范和避免错报、误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