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告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指出: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随着李金华审计长《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掀起的审计风暴影响力日益空前,审计结果公告倍受关注。同时,也为审计结果公告的模式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那么,什么是审计结果公告模式,又如何应用这些模式呢?我们以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模式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模式一:开放型 即把审计结果以一定的方法向比较开放的空间公告的模式。具体有:将审计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通过互联网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举办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形式。 开放型模式一般适用高级审计机关公布重大的审计事项。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审计的事关国民经济、改革发展成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收支等项目,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象。这种项目结果公告模式的特点是:影响力大,辐射面广,对审计机关自身的要求很高,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模式二:保守型 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的模式。主要形式有:对被审计单位公布;将审计结果公告以审计通报的形式发布;在重要会议上通告等。 保守型模式是比较常用的,适用于一般基层审计项目的模式。这种模式的运用特点是成本合理,针对性强。 模式三:控制型 兼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常用方法有: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公布在指定的报纸、杂志等刊物上。相对于开放型来说,影响力小一些,相对于保守型来说,辐射面及公开程度又强一些。 审计结果公告模式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审计结果公告模式的普遍应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也突显出来。 (一)公告主体必须合法。审计公告主体必须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内部机构、审计组都不能发出审计公告。 (二)审计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审计文件承载内容,即审计结果。任何审计过程中的数据和还没定论的审计结果,都不能对外公布。公告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要承担审计公告风险。 (三)审计公告要按审计管辖权进行,谁审计谁公告,上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审计机关联合审计的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公告;如果该下级审计机关需要公告联合审计项目的结果时,要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能进行公告。 (四)审计公告的内容可以由单个审计项目或多个审计项目组成,由多个审计项目组成时,要注意表述的层次性和逻辑性,以免产生歧异。 (五)审计公告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按审批要求进行公告,且应当进行公告风险评估,合理规避公告风险。 随着“审计风暴”的到来,有力的推动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也极大的促进了审计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督促我国的经济建设沿着合理合法的轨道运行,加快祖国的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