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及审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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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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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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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阶段会计集中核算制的不足对审计的影响

      (一)会计职责分离容易造成财权与事权的脱节影响到审计的质量。单位报账时,会计中心一般根据票据来判断,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不管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审计人员对会计凭证和相关附件资料的询问和质疑,会计人员解释不清,而被审计单位则以会计审核通过为由不屑说明,这将使得审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大大受损。

      (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定位不明确影响到审计结论对会计责任的认定。我们发现委派到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对新岗位的性质和财务管理的特殊需要并不是都能适应,相当一部分对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不甚了解,能做好账,但管不好财。许多单位与委派会计之间职责错位不清。如我县某事业单位将单位预算外资金100多万元游离于委派会计的核算之外,形成“小金库”支出,历时两年之久。审计查出后,主管部门与会计中心相互推卸责任,均认为对方应主动监管,是对方的监督不力。

      (三)核算模式的缺陷和制度的超前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中心一人管多个单位的账,造成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会计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加之会计中心因廉洁需要,人员频繁变动,容易出现“新官不理旧事”现象。即使责任心较强的会计人员也无法承受巨大的工作量,客观上为一些单位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方便。

      (四)认识上的错位和会计监管职能分散直接影响到审计评价。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领导签了字还需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少部分单位领导对此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放弃财务管理。会计中心忙于会计核算,其监督职能客观上无法到位,前面种种事例均是这些矛盾的产物。审计时,面对两个审计客体,都要作出评价,而各自评价的侧重点和标准很难掌握,尤其是出现责任交叉错位之时,审计人员更难作出评价。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下审计实务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审计程序

      1、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在会计集中核算制下开展审计工作,应将审前调查作为必经程序。

      2、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双方。实务中操作一般主送被审计单位,同时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

      3、由双方共同作出书面承诺。对审计事项涉及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需要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共同作出书面承诺。

      4、审计报告分别征求双方意见。

      5、审计意见和决定由双方配合落实。审计结论性文书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会计核算中心。

      (二)把握审计重点

      1、审查被审计单位收入的完整性。对有非应税收入的单位,应审查是否全额上交财政汇缴专户,有无白条收费和无票收费的问题;有无该收不收,该罚不罚,少收、短收或超收的问题等。

      2、审查支出的真实性。重点审查有无巧立名目虚报冒领、虚列支出或用弄虚作假的手法将资金或费用转移至二、三级单位等问题。

      3、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审查和评价财政预算,审查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揭示预算调整的随意性问题。特别应延伸审查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其他预算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4、加强对实物资产管理和债权、债务的审计。主要抓好账实核对工作,弄清资产的来源和资产负债的状况。

      5、强化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应重点审查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有无滞留或有意拒付的问题,以保证事业经费的有效使用;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是否及时入库,有无转移挪用问题;审查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资金特别是大宗资金的流向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有无扣卡、截留、贪污或挪用的问题。

      (三)改进审计方法

      1、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应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从政策、制度、机制、体制上去寻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为宏观调控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2、账内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首先,通过外围调查,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财务管理模式等,摸清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项目和财务状况。其次,应摸清被审计单位留存和设立的各类财务资料。再次,要进行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的调查,实物资产管理安全性调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调查,往来账款真实性调查,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的调查。

      3、审计一级预算单位与延伸审计所属二、三级单位相结合。在当前财政改革尚不到位的情况下,部门本级违纪问题向二、三级单位“下沉”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应加强对二、三级单位的审计监督。凡有直属单位及第三产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延伸审计。延伸审计还应当与追踪审计相结合,对延伸审计中发现的异常事项和往来款进行追踪审计,保证查深查透。

      4、审计单位和审计会计核算中心相结合。审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时,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提供各项会计资料,重点揭露有无“小金库”、隐瞒收入、转移资金等问题。审计中要注意发现会计核算中心管理不规范、审核不严、擅自动用财政资金,以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区分部门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的责任,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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