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文化 一般认为,事务所的文化导向可以分为公众利益导向、事务所利益导向两种类型。一个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的事务所在自身的经营活动中,能够自觉将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出具业务报告时,质量控制观念强,能够认真执行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坚持会计和审计原则;同时,为了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对自己的社会责任有正确的认识,能够对自己的员工负责,不断满足员工的长期发展要求和短期利益要求。而以事务所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出具报告时,由于将自己的利益作为思考的基准,质量控制观念往往比较淡薄,做出审计决策时,只求能够回避自己的审计风险,较少考虑自己的社会职责,这种文化容易导致事务所领导人注重谋求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忽略员工的长期发展和短期利益,由于该事务所文化表现出来的质量控制观念的淡漠和对社会责任的不重视,即使事务所制订了一套质量控制程序,往往也因质量控制意识淡薄而难以落实。另外,由于事务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员工利益的忽视会导致优秀员工产生不满情绪而离开事务所,致使员工的整体素质下降,有效的质量控制因人才缺乏而落空。而且,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总是有一定成本的,在事务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文化氛围中,质量控制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连形式也没有。 逐级复核制度 审计业务的逐级复核需要事务所支出相应的成本,事务所逐级复核上的成本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表现为直接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不合格项目的否决导致的收入减少。正是由于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上既要投入成本又可能导致收入的减少,一些事务所在业务复核的制度建设或执行中力度不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为避免逐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使复核制度在既有的成本约束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问题在于解决复核人员的安排问题。复核责任人的安排既要有利于发挥责任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复核效率,又要有利于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复核责任人的安排上两种情况比较多:一种情况是,承揽业务的合伙人对业务报告具有最后的复核权力,并决定报告的签发,但不承担在最后的业务报告上签字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承揽业务的合伙人因为不承担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责任,而因其承揽业务与客户关系又很密切,容易导致承揽业务的合伙人迎合客户的意见,使得事务所独立性不够或缺失。另一种情况是,所有的逐级复核工作完全由合伙人以外的人员完成,但最终的审计报告由合伙人签字。由于合伙人对复核实施了授权管理而自己不参与复核,合伙人对项目情况的了解完全依赖项目经理等的汇报,容易导致合伙人对项目的了解与实际情况不符,审计报告质量下降。 依据责、权、利平衡的原则,考虑财政部对审计报告签字的要求,较为合理的复核人员的安排应该如下:一级复核(详细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现场完成,二级复核由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完成,三级复核由独立于项目之外的另一名合伙人完成,项目负责人和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承担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责任。在这种安排下,由于负责项目的合伙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在报告上签字的责任,在法律责任的压力下,内在地具有做好复核工作的动力。同时由于三级复核由独立于项目之外的另一名合伙人完成,有利于维护事务所的独立性。 事务所的内部激励机制 事务所的激励机制设计中的一对矛盾是: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的矛盾。为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事务所一般将合伙人和员工的收入与完成的项目收入挂钩。这种将个人收入和项目收入挂钩的做法确实能调动积极性,但对独立性损害的可能性亦较高。当员工或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与项目关联度足够大时,往往导致事务所独立性的丧失。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搞所谓的内部承包,可以说把个人收入和项目收入挂钩的做法发挥到了极点,这种做法也导致了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解体。 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关键是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建立制衡机制。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对执行项目外勤工作的助理人员、一级复核人员及二级复核人员,其收入与项目适度关联,但承担三级复核责任人员的收入不与该项目挂钩,以保证三级复核人员的独立性。这种安排的优点在于,可最大限度发挥项目外勤工作助理人员及一、二级复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能够依靠三级复核的独立性给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加一道保险屏障。当然,审计执业人员收入与项目关联的度不能过高,否则会导致质量控制体系中三级复核难以抗衡一、二级复核,从而导致事务所独立性丧失,质量控制失效。在实务中,一些事务所实施项目提成分配制度,即完成项目后,注册会计师(一般是合伙人)和项目助理人员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取报酬,或者以上缴收入的一定份额给事务所后由项目执业人员分配,这种分配制度往往引导员工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事务所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