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合谋就是指在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丧失了基本的审计独立性要求,主动迎合被审计单位财务造假、歪曲会计信息的需要而做出的财务报告虚伪陈述与虚假鉴证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欠缺 审计业务承揽 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公司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为了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司财产所有者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进行审计,由此形成了委托者、审计者及被审计单位三者间正常的审计关系。在这种审计关系下,审计者能够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但是,现代公司财产所有者的日趋分散导致了委托者的虚拟化,公司经营管理者成为事实上的审计委托者,这加大了事务所承揽审计业务时对客户的依赖性,为客户选择、变更事务所进行审计合谋提供了便利。 审计业务收费 按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是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委托人的身份一旦为公司经营管理者所取代,经营管理者便成为实际上的审计费用支付人,从而有可能利用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左右事务所,买断会计原则。尤其是或有收费的存在,诱使一些事务所放弃了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具违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报告,以迎合客户意图,获取非法收益,严重误导了审计报告使用者,损害了广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风险偏低 主要有两个因素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偏低,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合谋。 事务所组织形式 我国大多数事务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最高不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万元至200万元。与审计合谋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相比,该责任限额显然偏低;与审计合谋可能带来的额外收益相抵后,事务所实际负担的责任更轻,审计风险更小。 处罚的方式与力度 我国追究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一般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的力度不够,对审计合谋者的利益影响不大;严重的行政处罚,如暂停事务所经营业务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仅适用于特别严重的审计合谋,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更窄,因此二者实际上并不多见;民事赔偿则受限于大多数事务所的有限责任,难以在数额上有所突破。 被审计单位变更事务所的限制不足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该规定显然把变更事务所视为企业单方的权力,需要变更时仅需说明理由并予披露,至于应予披露的内容、方式及对象均未涉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对披露的对象作出了详细规定,认为应作为重大事件,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但仍未就应予披露的内容、方式作出规定;另外,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但未就事务所定期轮换做出规定,这不利于打破一些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长期审计合谋伙伴关系。这种立法上的欠缺不利于对企业随意变更事务所作出有效约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其选择事务所进行审计合谋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的不健全 行政监管制度不完善 监管的方法不明确,罚则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内容的规定不全面。 行政监管体系不够合理 这表现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在各自主管领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彼此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不利于信息共享及审计效率与效果的提高。各行政监管主体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权有所重复。 如何应对审计合谋呢? 对策一:提高事务所的独立性 事务所独立性的缺失增大了审计合谋的可能性,而要在根本上提高其独立性,有必要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设立“审计业务承揽与审计业务收费专门委员会”,协调审计人与被审计人间的关系,其应具有如下职能:第一,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申请,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第二,对审查合格的被审计单位申请的审计业务进行公开招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情况,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商定其应予委托的事务所;第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第四,根据事务所审计质量情况,向其支付审计费用。 上述委员会的设置,使事务所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在审计业务承揽与审计业务收费方面的独立性,有利于通过对审计费用的支付控制来督促事务所依法执业,从而达到避免审计合谋的目的。 对策二: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 (一)健全行政监管制度与体系 健全行政监管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详细规定监管方法,如监管时机的确定,监管对象的选择,监管组成员的产生等等。第二,提高罚则的可操作性,完善对需加惩处的审计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各种处罚方式的适用条件,缩小处罚力度的可选择性空间。第三,充实有关监管内容的规定,填补审计合谋者逃避行政监管及处罚的漏洞。 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在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下设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协调小组,协调各行政监管主体间的关系。例如,当多个行政监管主体对某一审计合谋事件均有权抽查时,可由该协调小组发起召开由各行政监管主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商定由哪个行政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另外,接收各行政监管主体提供的监管信息,及时向各行政监管主体传递对其有用的信息。 (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政监管力度,促使其恪守独立性。一个办法是定期比较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结果与行业自律检查结果,衡量行业自律监管的可靠性。如果行业自律检查结果未能发现本应发现的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弊,应据此追究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出处罚,如警告、撤职、罚款等,以督促其提高行业自律检查质量,这对于发现审计合谋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