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任审计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作 者:
王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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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选择恰当的审计时间

      要把先审计后离任制度落到实处。目前,普遍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现象,这样存在明显弊端。比如,离任者任职期间,对外披露信息为业绩辉煌,离任后走马上任甚至被提拔任用,后经审计,却存在严重的潜亏;再比如,在审计过程中,有些问题需离任者(责任人)出面协调,但离任者则认为自己已经卸任,对问题是有责任但无权处理或处理问题力不从心。这样,使企业离任审计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也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进行。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在具体操作中要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一制度切实落实到位。对免职、辞退、退休的领导干部,可实行先离任、后审计。

      要具体划分经济责任

      在对企业责任人离任审计中,以业务发生时间为标准来划分经济责任,对责任人任期内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对本任期内发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凡未入账的,均确认为潜盈或潜亏,作为对本任期责任人经营业绩的调整项目。具体应关注:

      1.关于成本、费用。对于审计中查出的属任期内发生的多计或少计成本、费用的,按其金额确认为潜盈潜亏,调整任期内实现利润。比如,任期内改变耗用原材料、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审查其合理性,是否用来调节利润;发出的商品收入已做账,销售成本是否结转;是否存在费用性支出挂账不处理或用以往年度潜盈冲减本期成本费用现象;任期内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提取数是否小于使用数,即离任者为完成指标,使用了前任结余;预提、待摊费用账务处理的合理性等等。

      2.关于债权。一是接任时应收账款的清理状况,是否履行了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及时组织清理催收债权资金。二是接任后有无新增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呆坏账和潜亏因素。三是预付款的结转时间,是否及时结账,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问题。笔者在日常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现任领导者不管前任账面存在的问题。比如:数年前遗留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债权长期挂账,接任多年既不积极组织人员催收,也不做坏账处理,长期推诿、扯皮,影响资金周转,影响企业效益。对由于清欠工作不力导致丧失债权的,其损失应从继任者任期实现利润中扣除。对经审计确认尚未核销的呆坏账损失,属于任期内业务形成的,确认为潜亏,调减任期内实现利润。

      3.关于存货。首先要盘点存货,核实账面与实物相符情况及发出商品情况,同时关注存货的残冷背次状况;其次要关注存货的账面价值与现行售价孰低,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多转或少转产品销售成本的要做审计调整。以上是任期内发生的,要作为潜盈潜亏调整任期内实现利润。

      4.关于对外担保和或有事项。对于任期内发生的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产生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金额能可靠计量的,确认为潜盈潜亏,调整任期内实现利润。若其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则须特别说明,以分清责任。对于前任遗留的担保和或有事项,继任者负有解除担保和清理或有事项的责任,以减少企业的损失。如果由于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从继任者任期实现利润中扣除。

      5.关于消化前任遗留的潜盈潜亏。对于继任者将前任的潜亏计入本任期成本费用而减少任期实现利润的,按其金额调整任期实现利润;对于继任者将前任遗留的潜盈计入本任期收入或冲减本任期成本费用的,按其金额调减任期实现利润。

      6.关于非经营因素。计算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时,要扣除客观因素对任期内资产增减的影响。如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任期内经营业绩的减少、国家财政给予企业的各种补贴、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清产核资增减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等等。

      要客观地评价业绩

      审计人员应从离任者任期内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个人廉洁自律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首先,审计评价时要分清责任界限。一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二是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三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四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五是不可抗力与决策失误;六是改革失误与玩忽职守等方面的界限。

      其次,审计评价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如果领导人只考虑其任期内的经济利益,就会盲目发展,拼设备、拼人力,而忽视了企业的发展潜力,造成企业的短期行为。因此,在评价经济责任时应考虑长期发展指标。

      第三,对领导者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客观恰当,尽量多采用量化指标,用数字说话,少用定性和绝对化语言。

      第四,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做评价,以免“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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