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负债的常见形式 1、未决诉论(包括仲裁)。未决诉论案件是法庭尚未做出最后判决的案件,对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来讲有可能因败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企业对未决诉论带来的或有负债一般都较为重视,会计准则也对此类或有负债的预计及披露做了明确规定,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此类或有负债尚未引起重视。比如近年常见的公路管理部门因公路管理过程中的疏忽,导致行人受伤,被诉之法庭的案件,在此类诉讼中公路管理部门一般都被判败诉,并处以高额赔款。但公路部门会计处理及内外审计对此却少有关注。 2、税务纠纷。因税务纠纷而产生的或有负债主要有以下两种:(1)企业或单位与税务部门对于应税收款和纳税款等方面存在分歧意见,尚未最后处理完毕;(2)税务部门决定追加税款,但尚未最后定案或企业、单位不同意追加而尚未缴纳税款。对于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要求企业或单位补交、追交税款,在企业或单位未缴纳之前,就是或有负债。 3、为他人担保。为他人担保是指以自己的资产或信誉,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比如为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为他人赊购货物提供担保,或为他人履行有关经济责任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则担保人必须代为清偿。这种清偿责任就形成企业或单位的一项或有负债。经济活动中企业间提供担保是非常正常的,但对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则视规定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由此可见,部分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担保人。 4、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或贴现。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或向银行贴现,企业负有连带付款责任,即如果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将来到期时,债务人因故不能付款,作为背书转让或贴现的企业负有代为偿付的责任,这样就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 5、应收账款抵借。这是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企业利用该种方式筹资必须用收回或抵借的应收账款归还借款,一旦用作担保的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或发生坏账,借款企业应收账款抵借就成了一项负债,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真正损失。 6、产品质量事故赔偿。企业售出产品后,可能由于产品的质量或其他原因,使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这就可能使企业承担偿付责任,成为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这种责任严重时,不仅仅是偿付,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和产品的信誉,断送企业的发展前途,所以必须十分重视对此类或有负债的审计。 以上是6种常见的或有负债形式,在企业中广泛存在,而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主要涉及前3种,审计机关应引起足够重视。 或有负债的审计方法 1、询问。审计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者调查存在或有负债的可能性。调查中要具体指明应反映的或有负债的种类、形式。虽然这种询问调查不能发现故意隐瞒或有负债的行为,但仍是必要的。 2、查阅。对于未决诉论之类的或有负债。如果金额较大,一般不会由企业或单位的个别领导决定,都必须集体讨论,那么查阅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办公会纪录、党组会记录是必须的。同时应重视对有关合同和客户往来档案的查阅。 3、函证。如果企业或单位聘用专门的律师,那么审计人员在对或有负债审计时,有必要对律师进行函证,以查证近期有无或有事项,如有,则应要求其对诉讼预期结果和可能发生的负债数给出职业意见。另外,为核实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及提供担保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往来银行也应进行函证。当然,以上不进行函证,直接与有关方面交流取证也是十分有效的。 4、承诺。为避免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有关或有负债情况做出承诺。包括:有无或有负债;如存在或有负债,有无按规定进行反映。 5、分析性复核。对税务纠纷中的或有负债,可以复核本年和上年税务机关的税收结算报告,从中可能会发现纠纷何在。对产品质量事故赔偿中的或有负债,则可以分析复核前几个年度产品事故赔偿额,进而推算本年度事故赔偿额。 6、判断确认。如果审计人员断定存在或有负债,那么应当根据有关准则和规定对此项或有负债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达到重要性要求对外披露、披露的基本原则、披露的内容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