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定审计真实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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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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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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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独立审计界,对会计舞弊的界定一般是从审计者的角度出发,即审计师必须发现会计舞弊,只是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程度上存在差别。

      就审计活动而言,审计的法律真实就是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和审计意见符合审计的相关法规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且审计报告的输出信息的真实程度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达到了《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所要求的真实的标准,而不能单纯依照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后果或结局作为评判基础。这是因为:

      审计工作的结果无须或者无法做到完全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审计的客观真实仅仅是一种理想目标。

      正如会计真实是反映真实,会计事实本身也受到会计理论、会计技术、会计规范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是纯粹的客观真实。审计真实也是一种相对的真实,即审计报告的输出信息能够在技术规范和审计准则约束的条件下,客观反映被审事项中存在的经济活动的实际状况,这是真实的绝对性。同时,审计报告的输出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是指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的审计法规和审计技术规范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专业判断是依照主观行为对客观事物的思维结果,即使相同经济事项的内容可能因为如时间差、地区差而形成审计人员的判断结果产生一定的差异,当然这种“偏差”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即不超出“审计重要性”原则的规定;同时也可能因为被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显露得不充分从而产生认识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审计报告结果的相对差异。要达到完全的真实或绝对的客观,就会计事实来说是不可能的,而就审计的绝对真实也是不可能的,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舞弊的审计要做到“完全与彻底”就更加艰难了,所以,独立审计市场的“期望差距”必然会长期存在。

      审计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确定审计标准,搜集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输出的审计信息就可以认为是真实的,即审计真实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性。

      从审计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审计的运行过程,审计行为的运行程序要合法、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判断是最关键的,即审计中所要真正奉行的“真实性”是遵循程序理性观的真实性,使形成和产生审计报告信息的过程应当符合国际审计惯例、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的规范,并要求符合审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这一审计报告信息就具有了“真实性”。在国外,无论是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还是司法程序中认定法律责任的需要,这些鉴定活动一般是由法务会计来执行的。我国法务会计正在发展中,法务会计(师)可以从会计、审计专业与法律相融合的角度出发,对相关会计交易事项作出一个专业认定,或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为诉讼证据支持。尽管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发展尚处于成长阶段,但随着我国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审计报告的再鉴定就可以迎刃而解,同时,审计报告具有对社会公众公告或公示的义务,社会公众也是一个非常强大的鉴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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