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缴营业税费 1、土地开发收入少缴营业税费。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主营业务萎缩,盈利能力下降,发展、生存受阻,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为了走出困境,一些企业纷纷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分得合作建房以及用生产用地置换其他单位不动产等方式开发原国家划拨、企业占有的土地资源。在上述土地盘活的企业中,不享受国家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商业运做收入少缴营业税费的问题比较突出。 2、其他业务收入少缴营业税费。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形式及经济活动趋于外延和多样化,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多方面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了除主营业务之外的收入,有的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甚至超过主营业务收入。但获得收入后,企业并未自觉、及时地申报纳税。 (二)少缴增值税费 1、少计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因财务核算不规范、少计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一是部分企业产品销售行为未及时作收入处理,少缴税金;二是个别企业对外投资、礼品赠送等视同销售行为未缴增值税;三是个别企业仍存在发出商品视同库存,不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等。 2、存货损失未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个别企业却未将已核销的存货损失、自用产品和非生产用料的损失及时转出进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 3、货款未支付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而个别企业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抵扣了进项税,导致少交增值税。 (三)少缴企业所得税 1、少计各项收入。如少计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投资收益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多记成本费用。如虚列生产成本、各项费用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3、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成本费用。如多计贷款利息加大财务费用;多提折旧;多摊无形及递延资产;超标列支工资费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4、混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界限,加大成本费用支出。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5、应作未作纳税调整事项。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及罚金,超标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不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少缴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企业职工漏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开始凸显。从审计结果看,商品流通企业、个别公用企业以及改制企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企业发放工资薪金以外的奖金、补助,替职工缴纳商业保险,以及替职工缴纳个人股股金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在上述行为中未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成为少缴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