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审计对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一)发挥政府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作用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选择审计重点开展工作,是政府审计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根本使命。在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法规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如,企业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是否适当,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政府审计抓住这一重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有利于促进评估机构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客观性,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政府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失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面对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评估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则是流失的“出口”之一。甚至有评估机构为迎合委托方的所谓“评估结果”,故意低评国有资产价格,使国有权益受到损害。尽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监督不力仍是较为突出的问意。政府审计加强对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的监督,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行业管理的需要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成长起来的新型行业,它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有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要求。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资产评估走向规范化的行业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制约了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全行业执业质量的提高。政府审计通过对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的审查、评价,分析总结资产评估行业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供信息,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监督方式 对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进行审计监督,在方式上,采取“两个结合”,即抽样审计与审计调查结合;事后审计与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结合。抽样审计的对象可以是不同的评估机构,也可以是同一评估机构进行的不同评估项目。通过抽查,可以具体审查评估机构在一些主要评估环节上的操作情况及其结果,用以评价它与评估规范或标准的符合程度。审计调查可针对审计抽查中发现的重点事项或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全面分析、总结,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服务,为行业自律管理提供信息。因此,抽样审计与审计调查结合,可以把评估项目“点”上的监督与行业管理“面”上的调控协调起来,推动整个评估行业提高执业水平。把事后审计与事前、事中审计结合起来,是“评估过程监控”的需要,有利于及早发现评估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审计监督的滞后性,提高审计成效。 三、监督内容 1、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指纳入受托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资产数量、类型、分布及结构。评估范围不同,其评估结果不一样。审计评估范围的目的是防止出现漏评的现象。具体方法:①了解评估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不同的经济行为类型其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不同。通过查阅文件资料,了解评估目的及其经济行为类型,这样,可以从总体上“圈定”评估范围,为具体范围的审计提供目标。②审核相关文件资料的一致性。将委托单位的资产评估申报表、评估项目批准机关核准的资产范围与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评估范围”、“评估结论”包括的资产范围相互对照,确定是否一致,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尤其要关注无形资产是否纳入了评估范围。 2、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是用以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技术手段。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评估方法采用的合理性审查,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将“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三者结合起来审查评价。首先,价值类型的选择必须与评估目的相适应。不同的评估目的,所要求的评估价值内涵是不一样的,如果不分评估目的选择价值类型,就会失去评估价值的科学性。其次,评估方法的选择应与价值类型相适应。每一种价值类型都有特定的基础数据来源。有特定的影响价格的因素,从而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就需要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方法。②评估方法与评估对象适应性评价。评估对象存在形态或价值特征不同,其所要求的评估方法不相同。评估机构应区分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要重点评价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特殊资产和整体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的依据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可行、合理。 3、技术参数 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离不开参数的确定。在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确定的条件下,技术参数确定的合理性对评估价值影响很大。如,资产有效使用年限、有形(或无形)资产损耗率的确定;收益法中,收益期限、折现率的确定等。审计时,要查阅资料,了解情况,分析其计算所选用的资料来源是否可靠;验证技术参数取值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正确。若数据来源依据不充分、不可靠,取值不合理,要提出修正意见。 4、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基准日指的是“评估时点”,它是评估价值的时间界限。评估中所运用的税率、汇率、利率、费率和有关价格标准等均采用基准日的标准。选择恰当的评估基准日是提高评估执业质量的保证。对评估基准日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评估机构选择基准日条件是否成立?理由是否充分?另外,还要考虑是否注意了以下两点:第一,选择适当超前的评估时点。超前评估时点是指一定时期内的未来的市场时点。选择该时点,可以使评估结果在一定时期内适应市场变化,更贴近实际情况,在时效期内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要审查、评价评估机构是否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工作周期长短等情况,“适度”超前。同时,要审查流动资产评估时点与其他资产评估时点确定的差别。第二,评估时点选择接近资产业务生效的时间,使资产的评估价值贴近实际市场价格,以增强评估结果的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