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有四个方面: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财务会计“过程控制和观念总结”的专业领导人。 财务总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在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施专业财务监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会计监督系统; (二)积极参与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审查和评价企业财务活动; (三)向所有者报告经营者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和企业资产营运和财务状况,并发表独立专业意见。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 财务总监必须向所有者负责,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活动的健康进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监督责任。 综上所述,总会计师受制于经营者一把手,其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一致;财务总监受制于所有者,其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总会计师履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执行职责;财务总监履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专业监督职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而设总会计师,会使所有者财务监督缺位、经营者财权失控,如果不设总会计师而设财务总监,会使企业经营者缺乏专业参谋,最终损害所有者利益。二者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职责,不能互相取代,互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