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独立审计模式的缺陷 认识上——没有分清独立审计实际委托人与代理委托人。独立审计实际委托人是独立审计最根本的需求者。独立审计代理委托人是指与实际委托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表实际委托人行使审计委托权的人或机构。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委托权的具体执行人与独立审计实际委托人没有区分。长期以来,理论界经常将独立审计实际委托人与代理委托人混为一谈。从审计的起源来看,审计也是为了监督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而产生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财产所有人为了保证经营者能严格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维护自身权益,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因此,独立审计最根本的需求者是财产所有人。 执行上——不能完全保证独立审计代理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独立审计模式是由董事会代理委托,显然存在着较大的制度缺陷。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董事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为与被审计人不独立:一是董事会代表的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组成是以股权为基础,根据股份的权重来决定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大股东对董事会的影响远远大于中小股东,董事会并不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董事会与经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执行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又同时在公司管理部门兼职。 现在很多公司改为独立董事负责对审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的选聘,虽然比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该项工作能更客观、公正,但是,独立董事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它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其次,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监督上——效率较低。在现行独立审计模式中,比较明显的一个制度缺陷就是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与监督权分离。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往往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而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权却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因缺乏激励机制而没有监督的积极性,监督的独立性也很低,实践证明其监督的效率是很低的。可见,因制度的缺陷而无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审计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即使没有与被审计人合谋的动机,也可能因审计的投入过少或者在执业过程中麻痹大意,而导致没有及时揭露被审计人的错弊。 独立审计模式的改进 如何保持独立审计代理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独立是间接委托模式下制度设计的一个关键,其核心就是在财产所有人无法直接委托审计的情况下,确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授予哪个机构来行使最科学。在现行独立审计模式中,一个重要的制度缺陷就是董事会实质上掌握着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在当今经理层势力日益膨胀、内部人控制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董事会包括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多或少要受经理层的控制,独立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要解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必须从这里入手。 独立审计作为受托审计,要保持独立性关键是委托代理问题。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必须从激励和监督两方面建立有效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主要面临以下难题:一是独立审计行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的人首先必须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二是作为监督机构必须与被监督人独立,能否保持监督部门与注册会计师独立,直接关系到监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三是为了保证监督部门的监督积极性,必须做到监督部门权责对等,即监督部门应该承担一部分监督风险,若监督失败或监督不力,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所以,监督部门应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非政府部门。 保持独立审计代理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独立,最好选择与被审计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和人员联系的外部机构作为独立审计代理委托人,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从现实情况来看,由证券监管部门行使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的选聘权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在独立审计实际委托人已扩展为社会公众的今天,证券管理机构最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证券管理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监管的外部机构,完全能够做到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独立于被审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