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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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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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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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能否实施处理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能否直接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有两种观点,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做法:其一,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处理、处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一致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依法进行;(2)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或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其二,不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通知书,也可以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合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在文件标题和内容中表明同时实施两个审计事项。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文书中,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有权直接实施处理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特定受托者履行财政、财务责任或绩效责任情况的监督活动,具体来说,就是检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及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监督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固有的内在职能和基本职能。在我国,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违及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追究法律责任、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以处罚。”这就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理的范围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而进行处罚的范围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只要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为,审计机关就有权对其分别进行处理、处罚。不能因为是经济责任审计,就不能直接给予处理处罚。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审计的一种形式,其审计内容离不开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审计所涉及的内容。同时,无论什么样的审计,最终都需要有追究责任问题,当然,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根据国务院最近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新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财政违法行为主要予以处理,不进行罚款,对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

      三、应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行为

      1、准确定性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基本划分四个方面:(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户、使用账户的行为、滞留、挪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3)企业及其个人在上缴财政收入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4)企业及其个人在使用财政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2、进行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名称及其具体内容。3、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审计机关进行不恰当的处理处罚,应在审计决定书中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其拥有的复议权利,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具体复议机关名称。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的复议机关一般是指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4、可以公告其财政、财务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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