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名称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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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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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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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会计”或“审计”作为服务于司法的学科名称争议的由来

      1.“司法会计”或“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

      何联升(1990)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法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作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谢次昌(1992)等则将“司法会计”概括为“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它案件有关财务事实真相,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收集和调查证据的一项司法活动;以及专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人员。”同时还给出了“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检察、审判机关,依法选派有会计、审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利用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来发现和查明案件的一定事实情况,以便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供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采用为证据所进行的一种活动”的定义。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则给”司法会计”下了一个相对简略的定义,“司法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交融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为了解决经济犯罪案件或经济纠纷中涉及财会专门性问题,根据诉讼主体的委托,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相关财物账证进行检查鉴定,从中收集证据并鉴定结论的独立诉讼活动。”

      2.“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定义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1993),对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作出了简单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司法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在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中,最有影响的是李若山(2000)的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最早的是盖地(1999)提出的:“法务会计当属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学科”,但它“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而非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会计。”喻景忠(1999)则直接认为“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经济标准、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

      3.司法审计的定义

      在美国也有司法审计的提法,即“Forensic Auditing”或者“Forensic Audit”,不仅出现时间晚于“Forensic Accounting”,相关研究文献也相对少得多,甚至有人将司法审计(Forensic Audit ing)作为司法会计或者说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组成部分。

      由于研究中的分歧,专门针对司法审计下的定义并不多。在国内只有张瑞璋(1999)提出“司法审计,在我国属财经法纪审计类别,是专项性的财务审计。它受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委聘或单位委托从事有关经济案件的查证,对有关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对,把经济活动中的错弊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确凿的证据和数额,出具审计鉴证、鉴定报告,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佐证。”在国际上杰克·波伦亚(1984)将司法审计定义为:在诉讼或争议中会计和审计知识的运用。司法会计网站上则将司法审计界定为:一种适于法庭的对证据与既定标准一致性的检查运用的方法。

      4.以“会计”或“审计”作为服务于司法的新学科名称争议的理论根源

      综上所述,对于这门新兴学科服务于司法活动、服务于法庭的性质基本不存争议,因此“司法”作为其名称的必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的选择。主要的争议存在是“会计”,还是“审计”作为这门新兴学科的立足点。之所以会有对这两种观点并存的局面,其理论根源主要在于美国会计界存在对“审计”(Auditing)和“调查”(Investigation)这两者概念的争议。早在1912年,永道会计师事物所的创始人罗伯特·海斯特·蒙哥马利就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蒙哥马利说:“调查通常是针对以下行为或交易:为将企业出售给一家公司或其他购买者而获得与财务或其他事项相关的特殊信息;已断定的欺骗性交易;违反合约条款并从中获利的行为等。”而C.W.尚德尔在其名著《审计理论》中认为:“‘调查’这一术语已被广泛用于法律、公安和会计方面,它被用来表达旨在确定和追踪某一事件的线索的过程。我们必须区分审计和调查。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处理的是主题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没有证据,而我们的过程就是为了产生或恢复这些证据。”

      显然,如果认为审计不等同于调查或者说不具备调查的功能,就自然会引申出“会计调查”(Accounting Investi-gation)或者“调查会计”(Investigation Accounting)这一概念,来界定被认为不属于审计范畴,又针对经济事项及其财务资料获取信息和证据的行为,这也就是“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中“Accounting”的由来。但是美国会计学会(AAA)在1972年的“审计基本概念说明”(ASOBAC)中认为,“调查”一词表述审计人员为了确定主题证据的真实性而采取的程序,而且在该报告中也没有区分审计追溯与调查之间的区别,而把两者都称为调查过程(Investigation Process)。即使尚德尔本人,在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同时也承认“审计过程中的一部分活动可能具有调查的特征”。可见,在这种观点下,将这门交叉学科命名为司法审计(Forensic Auditing)是其必然逻辑结果。不过根据笔者查阅的资料来判断,目前在美国前一种观点占了主流地位,“Forensic Accounting”的名称接受面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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