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加强地震救灾资金管理,提高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地震救灾资金管理体制,2004年3月18日至4月30日,审计署对云南省本级,楚雄州本级及所属大姚县、姚安县、永仁县、牟定县、元谋县,大理州本级及所属宾川县、祥云县,丽江市本级及所属永胜县、华坪县,接收和安排的2003年云南大姚“7.21”、“10.16”地震救灾资金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2003年7月21日、10月16日,云南大姚相继发生了里氏6.2级、6.1级地震。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多次对抗震救灾和恢复建设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财政部迅速拨出救灾资金,民政部、建设部、国家地震局、国家防汛办也多次派出工作组到地震灾区了解灾情,支持灾区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云南省委、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积极筹措救灾资金,深入灾区,做了大量艰苦工作。省、州、县领导多次深入地震灾区现场直接指挥和帮助开展救援工作。云南省和地震波及地、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了相应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对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监督、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云南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两次地震中共接收救灾资金36662万元,其中: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12000万元、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2700万元、中央国债异地扶贫资金2023万元、中央教育救灾专项资金1569万元、特大防汛补助费1000万元、卫生和防疫经费300万元、交通部下拨公路水毁资金600万元,中国红十字总会下拨213万元;云南省各级财政安排资金13976万元;其他救灾资金2281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及时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5174万元。截止2003年11月14日,中央财政共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12000万元,至2004年3月31日,云南省省级财政部门虽将资金下拨,但由于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未及时批复“10.16”恢复重建计划,致使5174万元滞留于县级财政部门。 (二)部分救灾项目报灾不实,获取救灾项目建设资金868万元。审计抽查发现,大姚、宾川、元谋、祥云、姚安、永仁等县将震前不曾有或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作为灾后重建项目上报的有21项,共取得资金668万元,将可修复项目作为重建项目上报的有4项,取得资金200万元。如大姚县人民法院办公楼震前已经县政府批准建设,“7.21”地震后该县又将法院办公楼作为重建项目上报并取得重建资金200万元;姚安县卫生局前场卫生院3层综合楼于2003年6月完工,“7.21”地震发生后,姚安县卫生局又作为新建项目上报,获得重建资金20万元;大姚县发展计划局将可“加固维修使用”的大姚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作为重建项目上报,获得重建资金80万元,2004年4月,该项目基本维修完毕,合同价仅17.96万元。 (三)挤占挪用救灾资金4111万元。省、州(市)、县部分财政、民政、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存在挤占挪用救灾资金问题。如姚安草海农场统建点建设工程指挥部挪用1748万元救灾资金支付土地置换补偿。宾川县民政局挪用救灾资金150万元兴建宾川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大楼。姚安县卫生局、大姚县赵家店卫生院分别挪用25万元救灾资金建设卫生院职工宿舍。牟定县财政局、姚安县财政局分别挪用救灾资金565万元、350万元平衡2003年财政预算。 (四)两个县级统建点的建设标准偏高,入住资格把关不严,资金存在缺口。大姚县昙华松子园、姚安县草海农场两个县级统建点,在解决灾民住房困难方面有一定作用,但统建点的建设标准偏高,户均建设标准近10万元,与灾区群众自建户的补助标准相比差距悬殊,而两个统建点的470套房屋仅能安排2%的灾区群众。审计还发现有关部门对迁入统建点的灾区群众把关不严,审计抽查40户计划迁入松子园统建点的灾区群众,有20户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入住条件。此外,在姚安草海农场统建点建设中还存在资金缺口问题,据测算,该统建点资金缺口预计超过3500万元。如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将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五)少数基层干部以权谋私,借机为自己和亲友牟取高标准住房,或占用救灾资金。如大姚县昙华乡副乡长李某通过虚报灾情,为其4户亲属争取了两户自建房补助资金和3套高标准统建点住房,总计20余万元。大姚县铁锁乡原民政助理员李某,自2004年1月至4月审计时,私自占用救灾资金2.95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审计结束后,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下达审计决定书,对末及时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问题,要求云南省督促相关县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灾民手中;对救灾项目申报不实获取救灾项目建设资金问题,要求云南省负责收回所获取资金,重新安排用于灾区群众的补助,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挤占挪用救灾资金问题,要求云南省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建议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两个县级统建点的建设标准偏高,资金存在缺门等问题,要求云南省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专题函告审计署;对少数干部以权谋私,借机为自己和亲友牟取高标准住房和占用救灾资金问题,由审计署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建议云南省应进一步完善(下转第4页)(上接第3页)救灾应急工作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灾害损失评估机制,健全灾害救助体系;妥善处理救灾应急与扶贫、发展的关系,明确救灾资金以应急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切实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救灾资金的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救助标准;完善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