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专项审计调查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业务工作内容。国家审计署也在其2003至2007年发展规划中明确地提出了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的业务发展规划,并争取到2007年使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整个项目的一半左右。 但是,到目前为止,专项审计调查仍没有自己专门的完善的质量评判标准。虽然我国曾发布实行过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用以规范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提高项目质量,但是很明显,此准则内容简单,无法全面、细致地控制专项审计调查的质量。而且,在新的提高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质量的规范发布实行之后,原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就少有人关注了。 专项审计调查毕竟不同于审计,它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所以,专项审计调查同时具备审计和调查的特点。由此可知,用来规范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质量的标准,应能同时满足审计和调查两种业务的特点。但是,目前的情况并不完全是这样,主要表现在: 现行规范对专项审计调查的调查特点考虑较少 现行规范是针对审计的特点制定的,而对专项审计调查的调查特点则考虑较少,这使得这些规范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控制、提高专项审计调查质量的作用。例如,现行规范的一些条款明显地是针对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被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单位的情况规定的。对于专项审计调查来讲,因为它往往涉及很多部门和单位,所以如果对每个单位都做那么明细的调查,不但时间不允许,而且也不必要。 再如,现行规范规定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但是据分析,此规定只适用于审计业务,不完全适用于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因为专项审计调查不但以财务审计为其工作内容,而且更以业务指标的核实、分析(与资金无关)为其工作内容。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就必须核实其参合率的真实程度。 现行规范的会计主体本位(或单位主体本位)前提不符合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从现行规范的内容分析来看,可以发现,现行规范有明显的会计主体本位(或单位主体本位)的特点,即现行规范以对一个会计主体(或单位主体)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为其基本假设前提。由于审计往往是以会计主体(或单位主体)为界来确定自己的业务范围,展开业务工作,所以这样的规定是完全适合的。 但是专项审计调查则不同。专项审计调查基本不是从会计主体(或单位主体)出发来确定自己的业务范围和展开业务工作,而是从业务流程出发来考虑问题的。只要是业务需要,涉及到哪个部门则调查到哪个部门,涉及到哪个单位则调查到哪个单位,涉及到什么内容则调查到什么内容。所以,专项审计调查需要的是以业务流程为主要内容的质量考核控制标准,而现行规范的规定明显不符合这个要求。例如,现行规范要求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必须包含对被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单位进行内部控制测评,但是据分析,这种要求只适用于审计,不适用于专项审计调查,因为专项审计调查根本无法对全部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单位都进行内部控制测评。 现行规范对专项审计调查的分析和建议的特点考虑较少 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发现和揭示违法违规问题,而且最主要的在于根据这些问题及其他非正常现象,分析原因,剖析本质,总结规律,提供可为国家宏观决策借鉴的政策建议。但是现行规范的一些规定对此目标的实现帮助并不很大,反而因为有这些规定而使专项审计调查人员消耗一些不必要的劳动和精力,因为他们不敢漏掉有明文规定的工作不做(审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是以这些规定为依据来考核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质量的)。 以上三个方面说明,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质量的考核,用现行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工作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现行规范的优秀之处,同时放弃其中的不恰当要求,并增加适用于专项审计调查特点的内容,以形成新的完善的专项审计调查专用质量考核规范。从小处说,这有利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质量的提高;从大处说,这有利于专项审计调查业务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