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内部审计项目 内部审计应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领导职工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影响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的主要问题来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项目数量与内部审计力量之间要平衡;选定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应多与领导层沟通。 二、充分做好审前准备 1、确定能胜任特定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主审。审计组长或主审一旦确定,就不应轻易更换,使其能自始至终对整个项目的审计工作实施组织和协调。 2、审前调查。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前调查(包括实地巡视)。审前调查后应编写审前调查报告,为编制细致且可操作的审计方案做好准备。 审前调查应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或摘录,作出备忘。在此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错弊风险作出分析,初步确定需要加以关注的重要业务及重要问题,设定审计重要性标准。 在审前调查阶段,审前调查人员应有选择地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座谈。通过座谈,对书面资料有关问题进一步澄清,同时了解不同层次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态度以及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的认识。 拷贝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台账数据及财务核算数据。在审前调查阶段,拷贝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台账数据库和财务信息系统数据库。借助于辅助审计软件,事先查阅经济业务台账数据、财务信息数据,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体系及其不同经济业务规模及会计处理方法,初步筛选出需重点关注的经济业务事项。 3、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负责审前调查的审计组长或主审编制。审计方案必须明确为实现审计目标而应执行的全部审计步骤和具体的审计方法。为使内部审计人员对项目的审计步骤和审计方法一目了然,可编制审计程序清单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审计程序清单加审计工作标准就等于审计质量加审计效率,就等于审计效果。审计方案及其审计程序清单应细致且具操作性。审计调查阶段编制的审计方案及审计程序清单是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的,是初步的,它应随着审计工作的进展及审计组长或主审对有关审计情况及资料进一步了解和熟悉,而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 4、确定审计组其他成员。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及编制的审计方案,在审计部门内部选定适任的审计人员。选择审计组成员应考虑审计项目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审计人员所具备的技能以及不同业务素质层次人员的有机组合,使每个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各尽其才,用其所长。 当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完成某一审计任务所需知识和技能时,应从本单位其他部门或单位外部聘请具有相应的特别资质的专业人员作为审计组的成员或顾问。 5、审前培训。现场审计前,审计组长或主审应组织对审计组所有成员进行审前培训。全面介绍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本次审计的目标、范围及重点,提请审计人员所需关注的重要事项;明确审计人员的分工;明确审计组各项工作要求。 6、送达审计通知。拟订审计通知,并经企业领导核签后,按规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中要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其他资料清单,并针对需要配合审计的相关人员提出配合方面的要求,以便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 审计组长或主审应事先确认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准备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尽快做好准备。如被审计单位不具备现场审计条件应考虑相对延后。审计组长或主审应事先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有关审计进场见面会的有关事项,以便审计进场见面会顺利进行。 7、准备现场审计所需的各种表格、资料及底稿样式。审计组长或主审应事先准备好审计所需各种审计表格、资料及底稿样式,这样便于统一,便于审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保证审计资料搜集的质量和效率。 三、科学组织现场审计 1、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审计就是按审计方案执行应该执行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得到执行,是衡量审计工作是否完成的标准。内部审计应力戒“押宝”,坚持按审计方案,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程序清单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不应随意压缩或取消审计程序。审计组长应负责对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避免漏审。 2、现场审计实行层层督导。较高层审计人员负责对较低层次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确保较低层次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符合质量要求。严格按审计程序进行现场审计取证,力争将问题查深查透查准,努力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3、定期召开现场审计人员碰头会。现场审计期间,审计组要定期召开内部审计人员碰头会,一方面通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协同各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进度;通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配合情况,协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配合,努力使现场审计工作按规定的节奏进行、按规定的时间结束,保证现场审计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或问题线索,对审计发现问题或问题线索进行讨论分析。这样便于审计组长对审计问题及时梳理,把握和控制现场审计工作风险。 4、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情况的记录,它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记录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一类是记录审计发现问题及其审计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前者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了审计程序但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将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记录于审计底稿,以便于审计组长或审计部门复核检查审计程序执行情况,把握控制审计程序执行质量,同时便于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责任,这类审计底稿无需被审计单位签认。后者指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发现了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将审计发现问题及其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这类底稿应将审计发现问题及其审计证据叙述清楚,并交被审计单位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