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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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内蒙古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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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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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的内容

      (一)宏观经济决策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效益性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县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选择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影响、社会公众关注、书记直接决策的项目。即要把书记经济责任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紧紧围绕书记的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对财政政策执行、制定权等方面,重点检查在实施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过程中,监督管理体制是否健全,书记是否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是否有超越地方财力,政府举债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不符合当地实际,或者虽然经济效益不错,但社会效益差、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的情况。

      (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查清县市委书记任职期间该县市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县市财政收入总量、任期内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及其真实性、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任期内农业(含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教育、科技、城建和社保等项的投入额和增长情况;财政投资及由财政承担或担保的负债情况;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征缴、收支、管理和及时足额发放情况。

      (三)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政策情况。包括有无擅自出台税费优惠政策,减免、缓征、退库各项税费,影响上级地方财政收入问题;检查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或者降低标准少征、漏征情况;查清出台的重大经济决策、投资决策、招商引资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违反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检查国家有关政策是否落实到实处。如住房资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足额缴纳,工资政策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增长并足额发放,有无记入档案工资,变相违背国家政策;有无拖欠公务员工资,尤其是拖欠教师工资等。

      (四)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在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被审计的领导是否有打招呼、打电话指使、授意相关部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分管经济事项情况。审查书记分管的具体经济事项。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城镇道路建设等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六)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围绕促进廉政建设,重点查清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是否在公务活动中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是否在财政、财务收支、重点建设项目等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行贿、受贿以及贪污、挪用公款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委托的需要审计的事项;群众反映较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的事项。

      二、审计方法

      (一)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审前调查的方法,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书记的具体经济职责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制定出审计实施方案,避免造成盲目审计。此外,在实施审计中,针对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对书记分管经济事项,要与有关县市和部门领导谈话和查阅有关会议纪要和记录,了解相关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从中发现和掌握可能与书记有关联的问题、情况等,以便更好地确定书记的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为最终评价书记的经济责任打好基础。

      (二)要与一般审计相结合。一是把县市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决算审计紧密结合起来,两项审计同时进行。采取一次进点,完成两项任务的方法,可有效地整合审计资源;二是账内审计和账外审计相结合,要突破传统审计方法的局限,根据经济活动和资金走向,扩大对外延伸审计的范围,注重账内、账外审计的结合。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领域宽,政策性强,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三)县市委书记与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县市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与内容,虽然与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的区别,但就总体而言,除个别经济事项外,其审查的内容大同小异。因此,组织部门可把书记与市长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委托,这样既便于全面审计,又避免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也减少重复审计,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

      除以上审计方法外,根据审计情况,还可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或调查表、审计公示和受理举报线索等方法。

      三、审计评价的一般方法

      (一)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相结合。审计评价要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依据审计实施中收集的审计证据,按照重要性、相关性、实质性的原则,将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结合起来,以写实量化的手法寓评价于事实之中,一般不做鉴定式的抽象评价。

      (二)要权责相对。在评价时,要分清书记的权利和履行的经济职责。如对与决策有关的经济问题和书记分工负责的经济事项要加以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取证、查询。如存在打招呼或者授意、指使相关部门违法违纪的,则对存在的问题或者产生的效果应由书记负责,对其进行评价,对主要由县市长负责实施的财政财务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可以不对书记评价,以写实的内容反映在存在的问题中。

      (三)对照比较。对被审计县市委书记任期内的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和决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照比较,客观描述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事实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确定县市委书记履行宏观经济决策和发展社会事业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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