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的确定 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审计总目标时首先要以国家审计的总目标为依据,同时要与审计项目所属具体审计类型的要求相适应。不同类型的审计,其总目标的表述有所不同。比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审计总目标一般可以表述为:评价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收支及其它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总目标更需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如收支构成情况、业务构成情况等来确定,才能行之有效,利于保证审计质量。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总目标还应当结合审计机关自身的条件,如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审计标准的可得性和权威性等来确定,才能切实可行,保证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 此外在确定审计目标时还要注意,不能把审计的作用与审计目标相混淆,把诸如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财务管理等错误地作为审计总目标写入实施方案。这些审计作用虽然对审计工作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但不便于用来具体指导和控制审计项目的实施,不能替代审计总目标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作用。 二、审计目标在审计范围确定中的运用 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特定会计期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其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要根据同一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目标来具体确定。例如,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它一般可以表达为:如某某年度某某单位预算收支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没有其他财务收支的就不要在审计范围中写这方面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特殊事项则需要在审计范围中加上这方面的内容。 三、审计目标在审计内容确定中的运用 审计内容是指审计所要审查的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目标和范围有关的具体审计事项及其需要查明的具体问题即审计具体目标。审计事项应当以审计总目标和审计范围,以及审前调查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类型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合理划分确定,但标准必须统一,以防止审计内容残缺或重复。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具体化,是对每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是需要查明的具体问题。审计具体目标应当根据审计总目标,会计处理原理和准则,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出发,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 审计事项和审计具体目标必须以审计目标为指导,在审计范围内予以确定。符合审计目标要求的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具体目标,必须列入审计内容。否则,审计内容设定就是不全面的。相反,不符合审计目标要求的非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具体目标,则不必列入审计内容。 四、审计目标在审计重点确定中的运用 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总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因此,审计重点首先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的要求来确定。真实性审计目标要求审计人员重点关注可能被弄虚作假的审计事项;合法性审计目标要求审计人员重点关注容易发生违法乱纪问题的审计事项;效益性审计目标要求审计人员重点关注有节约潜力、提高效率可能的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