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理处罚的适用

作 者: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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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新疆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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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审计人员只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则,审计程序合法、问题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做出恰当的处理、处罚都不是太难的问题。但实际工作中会经常碰到需要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理处罚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呢?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处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三)自己主动查处并及时纠正的;(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审计署《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处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实际工作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问题,涉及审计机关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理处罚的法定情节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实施之前,被审计单位自己主动查处并及时纠正的,二是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下发之前自行纠正的,三是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四是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及单位领导受他人胁迫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对于这四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一)对第一种情况即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实施之前,被审计单位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违纪行为,这种情况类似于刑法中的自首情节,鉴于经主动纠正错误并消除危害后果,一般不应再给予处理、处罚,在审计意见书中对违纪问题可以不再披露,不用再下达审计决定。因为审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查出违纪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财经法纪。如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违纪行为给予宽大处理,不再予以处理、处罚,有利于调动被审计单位主动自查并纠正违纪行为的积极性,同样达到了审计的目的。

      (二)对第二种情况即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下发之前自行纠正的违纪行为,笔者认为,虽然也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条件,但是和第一种情况相比,主观要件前者属于自首主动,后者属于被动。因此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行为,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出,并说明已经纠正不再给予处理。被审计单位之所以赶在审计决定下发之前自行纠正违纪行为,主要是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审计处罚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无论如何,违纪问题能够及时得到纠正,都是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的。审计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如果违纪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再做处理显然意义不大,同时也使审计意见书丧失了其严肃性。至于是否要对违纪问题给予处罚,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和情节轻重来决定,但在处罚幅度上应当坚持从轻的原则。

      以上两种情况中所指的违纪行为,都不包括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否自行纠正,审计机关都无权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理处罚,而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第三种情况即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免于处理、处罚,审计人员可以口头告知并要求马上纠正,今后注意即可,不需要在审计意见书中反映。审计查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情节的轻重,抓大放小,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主次。对被审计单位因为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强,并非故意且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准则、规范的行为,应当本着教育为主,处理、处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免予处罚。这样做既能让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心服口服,也有利于提高审计部门的社会威信。

      (四)对第四种情况即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及单位领导受他人胁迫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行为。在审计工作中经常碰到的这种违纪行为,一般是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及单位领导明知不对,但迫于压力、有上下级领导关系或相互有利益关系等原因违心去做的,虽然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条件,但是同时也说明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及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漠,缺乏与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严肃指出被审计单位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处理处罚上可以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从轻或减轻,但不适于免予处罚。如果对这种情况给予免于处罚,势必会助长歪风邪气的盛行;另一方面应当建议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追究胁迫被审计单位作出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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