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职责(审计对象和范围)必须有突破 《审计法》的修改应当填补空白,审计对象的规定应修改为对社会公有资金、财产进行审计监督和对社会公共资源利用的效率、效益性实施监督与评价,与此相适应审计机关的职责应增加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组织、村委员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实施各级政府预算编制、监督审签工作,参与财政经济政策制定,开展社会公共资源利用绩效的评估并提出工作报告等规定。 二、审计体制和管辖权限必须有突破 我不主张推行立法型或司法型审计管理模式,宜维持目前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但要做适当调整。建议在以下两模式中选择其一: 第一种是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这样一来可以从不同程度上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也能部分满足地方政府开展内部监督的要求,也有利于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改革调整的难度也不大。 第二种是彻底解决中省审计机关人员力量单薄问题,应大刀阔斧调整审计系统上下级人员配置比例,特别是大幅度增加审计署力量,县级审计大量压缩,其审计范围相应只保留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几年来由审计署连续刮起的“审计风暴”,足以显示出中央审计机关威力,也说明了越高层次的审计监督越能发挥优势和作用。审计署扩编有利于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有利于扩大审计覆盖面、消灭中省单位审计空白点,有利于更好地查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全面提升审计权威、带动整个国家审计事业发展。 三、审计人员资格准入必须有突破 现行《审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法律语言过于宽泛,有太多松紧度,不利于实际操作,亦与国际通行的资格准入制度不接轨。 审计机关应当效仿司法法院、医疗药品、民间审计等系统,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审计行业人员资格准入标准,提高审计入门门槛,实行执业审计师制度,欲进入审计机关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只有取得执业资格才可进入,以此杜绝不经任何考试就能轻易进入审计行业的现象。上述实行资格准入,执业审计师制度的规定应当写入新的《审计法》。同时,参照公检法人员管理做法,将进人权收到省一级。 四、审计处理处罚权限必须有突破 新《审计法》有必要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53条中有关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和标准的规定,加以修改上升为法律条文,并应明确审计查出的问题,依照《审计法》进行处理处罚,不受其他法律执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这样一来审计执法受制于其他法律、与他人争权的历史也会结束。同时,新《审计法》应授予审计机关责令银行扣款、查封账目、冻结资产等项权力,以保证审计决定落实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