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的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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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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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审计

      奥地利法律给予国家审计以充分的地位、职权。审计纳入国家大法管理,审计是国家权力的组成之一,受国家宪法保护。如在奥地利联邦宪法中专门设置了“联邦政府审计法”一章。规定国家的审计法院独立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直接向国家议会报告工作,对国家议会负责。审计法院具有很大权限,凡使用联邦资金的政府所有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和由联邦机构经营的基金组织、联邦政府经营或与其他法人实体共同经营、联邦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均在审计法院审计之列。

      奥地利审计活动的基本理念是对权力的监督,是联邦宪法赋予国家的公权与公信的象征。这使审计成为一种独立于执行权力机构的力量,既具有很大的行为能力,又具有充分的震慑力。

      奥地利设国家审计法院,最高负责人是院长,由国家议会产生,相当于政府的部长。审计法院的各级官员相当于政府的公务员,均必须是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法律、财经、工科等多种教育背景的人才,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学习背景。

      审计法院根据不同的专业组成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专业的审计事项。在成为审计法院工作人员后,要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实习,由老带新,先要完成一些小的项目工作,逐步成为一个符合职业要求的审计人员。

      审计法院审计有很高的独立性:制订审计计划是自主的,议会不干涉审计法院的计划,但有权要求审计法院进行某一个具体项目的审计,一年只能提出一个;每年要将所有审计报告集中浓缩成一个蓝色的版本,由议会的审计常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被审单位就有义务按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审计报告对外是公开的,每个公民都可以购买;重要审计报告在报纸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审计法院审计政府控股企业时,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对企业的监事会是否坚持了经济性、节约性等进行评价,对其人员是否胜任、适合提出建议。

      总之,奥地利形成了一整套由国家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具有明确监督权利的、效率很高的审计体系。这一体系为审计活动保护联邦资产、监督联邦预算执行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关于内部审计

      在考察中我们了解到,奥地利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数超过1000人的都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些几百人的公司也设有内审,这是企业的自我要求,国家法律没有要求。奥地利内部审计有如下一些特点:

      1、独立性。在审计机构设置上,奥地利一般由企业总裁或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对总裁或董事会负责;在审计计划制定上,每年审计工作计划,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只有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进行审计事项的要求。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

      2、公开性。奥地利内审不是封闭的,其活动和结论要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尤其如此。股民可通过审计报告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审计意见。这既是对被审计组织的一种压力和促进,也是对审计工作者的一个压力和促进。这有利于监督和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目的性。奥地利内审的目的性明确。该国内审对每个审计事项,在审计目的上都明确应当包括的目标、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五个控制环节。奥地利内审很强调各组织或机构对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经济性指节约;效率性指收入和产出的比率;效果性指最后的成果,强调遵守预算的义务,强调用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好的效果。

      4、丰富性。即审计项目的内容丰富,包括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与之相关的各种要素。如合同、合同依据、采购、付款、成本费用、财务过程、资本流转、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及人力资源的培训使用等,甚至包括考察经理人的工作胜任程度、福利情况、医疗保险等。

      在交流中我们还了解到其他一些情况,如奥地利也有内审协会;政府机构中有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内审机构对再投资的企业也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准则;在大企业中内审机构可设充足的职务和人员并重视审计交流;内部审计也强调抓重点,他们的重点主要是大项目的投资、物资采购环节和财务安全等;审计结果要充分倾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意见、质疑,报告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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