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内审人员操作风险成因

作 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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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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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内审人员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审对象发生或可能发生内审负面性效应,致使内审人员承担作为或不作为履职责任的风险几率的总和。包括由于内审对象发生案件或存在发生重大差错和事故的隐患。那么,内审人员操作风险成因如何以及根源何在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原因。

      一、内审环境方面的风险成因

      1.控制环境的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内审对象本身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是内审对象内部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内控观念淡薄,对内控制度的认识模糊不清、检查不严、处理从宽;管理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经营工作中过分注重业务开拓与发展和经营绩效;管理工作中,忽视内控制度的落实,忽视对员工政治思想教育和道德品质培养,致使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体现为老职工缺乏学习培训,新员工素质不高,甚至有些员工对本岗位内控制度掌握不准、理解模糊。另外,还有的管理者在业务管理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制度观念淡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没有形成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整体上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执行规章制度的自律性和业务操作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差,导致风险。

      二是内审对象自身内部控制不健全。首先,表现在主管机构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控制机制弱化,纵向管理控制不到位,梯级衰减明显。而且,上下级之间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以致事权划分等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其次,表现在职能部门之间监督制约乏力。具体为内控信息横向交流不到位,内控部门、相关岗位、重要业务环节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内控机制没有发挥整体功能;还表现在个别职能部门的检查人员严重脱离业务岗位,自身业务素质下滑,在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中,对内控规章制度的落实缺乏全面、有效的检查。对本专业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过分依赖内审监督部门,致使专业检查监督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第三,还表现在个别机构业务人员编制配备严重不足,一人身兼数职,岗位互控制度无法落实,致使业务人员内控意识淡薄、员工之间盲目信任、以习惯做法代替制度、严重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等内控负面性趋向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极大地削弱了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严肃执纪的威慑力。

      三是内审对象内控管理信息传递不畅,制约了内控机制的运行效率,导致内控水平低下。一方面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信息传递和交流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畅通的内部控制信息体系。内审作为内控综合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本单位各种内控信息资料,无法推动内控机制的高效运行。另一方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系统不健全,风险预警预报系统不完善。目前一些单位内部控制还停留在事后检查阶段,事前、事中预警防范机能还很薄弱;以整体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尚处于软约束阶段,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事权划分、授权分责管理制度和评估方法也不够完善,缺乏健全有效的以风险评估及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监控管理手段。对金融工具创新以及中介业务和劳务服务等领域的内控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这些都是隐藏风险的根源,也是内审环境固有的主要风险因素。

      另外,内审检查对象不配合,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情况不完整,使内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和及时发现问题,因而做出错误判断。内审对象有意制造假象,掩盖、粉饰问题或舞弊,也是控制环境中潜在内审操作风险的两个主要成因。只有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促进内审对象加强内控管理、依法规范业务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内审人员才能有效防范和规避内审环境潜在的内审操作风险。

      2.体制机制的风险因素。主要指由于不合理的内审体制设计和机制运行而形成的内审操作风险。

      内审体制、机制风险成因。一是内审体制不独立、地位不超脱,独立性地位脆弱,做出的内审结论的真实、准确程度越低,形成内审操作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现行管理体制下,内审人员的聘任、聘用受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制约;内审费用受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制约。内审监督控制机制弱化,无法实现内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法确保内控系统的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制衡;无法确保内审报告的准确、恰当、及时地传递;无法确保恰当的内审建议被及时采纳和执行;无法确保内审的监督职能作用得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极易产生内审工作的检查难、处理难、整改执行难的“内审三难”的负面效应。二是内控机制不完善,表现为内控监督层次不高、内审检查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一方面,常规内审没有起到预警作用,削弱了内审的监督职能作用。非现场内审的风险预警系统尚待推行,而内审工作在监控手段、技术和方法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发展相对滞后,极大地制约和掩盖了内审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内审作为内设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弱化趋向,极大地加剧了内控水平的滞后倾向。对本级开展的内审检查,受到相关业务部门的严重制约,致使有些问题不能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未能有效杜绝,暴露出来的部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整改。内审机构只有对心存侥幸的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增强制度的威慑力,促其警醒;对内控滞后的单位和专业负责人,强化处罚的震慑作用。内审人员惟有通过严查重处等各种手段,强化控制体制机制弱化带来的内审操作风险。

      3.政策制度的风险因素,是指内审检查和内审定性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备,由于法规的瑕疵疏漏,致使内审查处缺乏完整的依据,以此为根源形成了内审操作风险。

      由于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制度规定法出多门,各项制度之间标准不一,缺乏统一性、协调性,造成内控制度自身建设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一方面,由于业务工作的急剧发展,某些原有的内控制度和规定不足以覆盖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和重点要害部位的所有风险点,已不完全适应变化后复杂的现实情况,形成制度缺陷,出现了内部控制盲点。另一方面,监控管理制度滞后,部分新开办的业务,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有的新制度操作不尽合理,没有充分考虑新旧制度的合理衔接,没有对个别重要操作细节做出明确要求,致使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由于内控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制度管理的本身存在隐患,需要内审人员在内审工作中辅以大量的职业判断去认定某一内审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而由于内审人员的主观差异,必然导致内审操作风险的产生。对此,只有促进本单位规范和统一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网络体系,内审操作人员才能以此防范、化解以至规避由于政策制度的不衔接造成的潜在内审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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