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如果是由于经济责任人主观臆断、盲目决策甚至玩忽职守造成银行的损失、浪费或其他不良后果而影响了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主观责任。如果是由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或是由于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经济责任人无法正常履行经济责任,以至原定的任务指标无法顺利完成,有关责任主体可以解脱其经济责任或仅承担客观责任。 (二)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 如果某个经济责任人接手的是一个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大的银行,那么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将遇到更大的困难,在评价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时也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譬如,前任存在过度举债、违规放贷、违规拆借等违规经营行为,将对继任者的业绩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继任者仅仅理顺各项业务关系就需花费很大的人、财、物力,在任期内想实现自己原定的目标已是难上加难的事。因此,在已更换多个经济责任人的情况下,如何在这些责任人之间正确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的确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一道难题。此时主要是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客观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划分各类相关责任,并根据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任期评价。 (三)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在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下,银行的经营方针、信贷投向、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确定往往采取集体表决的方式。因此,一旦出现因决策不当或失误的经济损失,有不少银行领导人便以“集体责任”为借口加以搪塞。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防止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当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将他人的责任强加给无过失责任人的情况。然而,有关责任人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如要相关部门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纪要或其他有关资料,以拥有申辩证据,免得日后口说无凭。 (四)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计划经济年代,专业银行既无独立的经济利益,又无独立的经济权利,因而对银行的领导干部的评价也主要偏重于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而今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党组织已由地方管理改为系统内管理,银行负责人一般都要同时负有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特别是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推行“扁平化”改革以后,为了全面、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我们在审计中就要根据审计的侧重点和赋予审计工作者的职权范围做出各自独立的有针对性的评价。总之,我们在进行任期审计时首先就要正确把握审计切入点,以分清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以做出科学的评价。 (五)经营责任与审批责任 目前,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基层行只能在总、分行层层授权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业务。就拿对信贷资产审计来讲,目前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均已实现了审贷分离,个别行还建立并实行贷款专职审批人制度和责任认定制度。譬如我们所审计的对象是一位二级分行行长,那么他所经办的信贷业务肯定有些是在授信范围内,而有些是超授权范围需向上级报批。随着所扮演角色的不同,该行长可能对某笔信贷业务只负审批决策责任、经营责任或既负审批责任又负经营责任。如在审计时有一笔损失类贷款业务,当时是由某县级支行超授信范围向二级分行上报审批的,那么此时就要认真查实该笔业务形成损失是由于县级支行上报审批材料不实、不详、不完整所造成的,还是由于受二级分行的指使强批强贷所形成的。若是由于前者原因所形成,则该二级分行行长仅仅只负部分审批决策责任;若是由于后者原因所形成,则该二级分行行长就得负完全审批决策责任。又譬如某贷款当时是超授信范围,由一级分行或总行审批的或该笔贷款由于当时产业政策等原因是由上级行直接“戴帽”下达的,目前已形成损失类贷款。我们在审计时就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去看待。若是由于组织上报材料环节出的错,那么该二级分行行长就得负相应的经营责任;如果是由于产业政策调整等外部原因所形成的,则该行长仅负部分经营责任;如果是由于上级行强行贷款所形成的,则该行长不负任何责任。界定经营责任与审批决策责任的关键是要正确把握相关政策更迭时限,持全面性、量化性和统—性的原则去划分。 (六)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 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中枢,它所经办的业务涉及社会上的方方面面,同时银行业又是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为敏感的部门。有些决策当时是正确的,但过一段时间后由于政策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出现决策失误或错误的情况。审计人员碰到此类情况时就应认真考虑当时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是从提高本单位的经营效益着手的。若是从本行实际出发,从业务发展角度着想而造成的失误,应作为过失责任进行处理。而对那些挖空心思损害单位利益而获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应通过所审计的事实和数据给予充分的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