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总目标。审计总目标是审计实践活动总体上应该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它是各类型、各行业、各被审单位、各被审事项都必须要达到的目标,是各项具体目标的升华和提炼。它概括了各类型、各行业、各单位和各事项审计的共同要求,因而构成审计目标的最高层次。我国国家审计的总目标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规定就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而美国《宪法修正案》则认为美国国家审计的目标是经济活动的适当性、合法合规性、经济有效性、效益效果评价。 不同审计类型的审计目标。不同的审计类型其审计目标会有所不同,如美国规定如下:(1)财务审计与遵循性审计。查明财务活动是否进行得当,被审单位提交的财务报表是否公正,实体是否遵守了有关法规(即真实、合法、效益)。 (2)经济与效率审计。查明实体是否经济有效地利用或管理其资源(包括财产、人员、空间等等)查明造成任何不经济和低效率的原因,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程序或组织结构不完善的原因(即经济性、效率性)。 (3)项目结果审计。查明是否正在取得预期的结果或利益,立法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确立的目标是否已实现,有关机构是否考虑过其他种种或许能以较低的费用来达到预期结果的办法(即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 而我国目前开展了财政财务审计(含财务决算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效益审计,其审计目标也不尽相同,但还不够完善和明确,可操作性也较差,有些类型的审计甚至缺乏明确的审计目标。 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其审计目标应有所不同。国家审计的对象相当广泛,如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审查其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及效益、效率。这里的效益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效率应是最佳的成本价值比,最优的效率和最低的消耗;营利性组织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则要对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及其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等作出评价,审计目标要多得多。审计主体应结合被审计单位性质、审计类型、被审计事项等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体系,包括总体目标、一般目标和项目目标。一般目标就是被审单位所有审计项目都必须要达到的目标,如财务审计的一般目标就包括总体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 我国的国家审计总体上还停留在财务审计的水平上,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最主要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跃升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耗大国,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也相当惊人,粗放式的GDP增长模式因严重的损失浪费和对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而难以为继,开展绩效审计、项目评价审计、管理审计的任务已提上国家审计的议事日程。如何借鉴和利用国外相关成功经验成为当前我国国家审计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而审计目标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当前财务审计的具体目标已经十分明确,但其他类型的审计目标就不甚了了,亟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