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复核应各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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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浙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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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组组长的复核责任、复核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组氏的复核处于审计项目的实施阶段,审计组复核责任是对审计方案的实施进行复核,对审计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把好审计实施和取证关。

      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规定,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事项要按照一事一稿原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即使没有问题也要编制底稿,对审计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应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复核,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等。根据审计准则规定,审计组组长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因此审计组复核的重点应是审计人员是否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中规定的事项是否都审计到位了,是否查清楚了事实,是否存在没有进行审计的事项。复核时如果发现存在未审计的事项或未审计到位的事项或取证不充分的,要及时指出来并要求进行补救。在完成上述事项的复核基础上在负责草拟审计报告,如实、全面反映问题。

      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复核责任及复核内容、重点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处于审计项目的报告阶段,是防范审计风险的第二道防线。根据准则规定,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以及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其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应移送未移送承担责任。因此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审核审计报告及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等事项进行复核。重点审核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报告中查实的问题是否都在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中全面、真实反映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和移送。

      由于县级审计机关往往是一个部门就是2到3个人,审计组组长就是部门领导,甚至是局领导,这种情况下,审计组组长既要履行审计组组长的复核责任,又要履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复核职责,前两个复核环节合并在一起。因此审计组组长在复核时要更加认真、负责。

      三、专职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的复核责任、复核内容和重点

      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的复核处于审计项目的处理阶段,是防范风险的第三道防线,也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前的最后一个复核环节。

      审计准则规定,复核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应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违反法定程序承担责任。因此专职复核机构和专职复核人员应通过对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组所在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取证材料的复核,对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复核。重点是复核审计结果文书中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和审计程序(主要是是否按规定履行处罚告知和听证程序)的正确性、恰当性,避免出现审计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避免出现审计复议和审计诉讼,减少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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