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经济案件很少是由审计部门揭露出来的原因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审计部门的职责是有法定限制的

      从组建军队审计机构那天起,舞弊审计就是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开展最早的一项审计工作。目前军队还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督对象由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转为直接对人的监督,审计权限又有所加强。然而,从整体来看,军队审计部门开展舞弊审计受到了法定职责的限制,舞弊行为的线索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但有些却不是审计部门的职责范围。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指出,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工作由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指出,相关报告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而《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关于个人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以便监督检查”;反映领导干部经济问题的举报工作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可见,干部、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是人,而这些工作常常能够发现经济舞弊行为的重大线索。军队审计部门就不同了,一是“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这使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已有所准备,舞弊人员更是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增加了审计人员查处舞弊的难度;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仅针对领导个人对所在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无权调查核实其个人的实际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审计人员很难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而重大经济案件常常是由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开始逐步得以暴露的。

      二、舞弊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

      “舞弊”是指损害组织利益的欺骗行为,而且往往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运用了复杂的业务操作瞒天过海;有的运用了多重经济往来关系暗度陈仓;有的运用了巧妙的伪证以假乱真;有的运用了高科技手段偷梁换柱。即使审计人员保持了较高的职业谨慎和警惕性,这种有意识的舞弊欺骗行为,也使审计人员发现舞弊远难于发现无意识造成的错误。

      三、审计部门的工作不仅仅针对舞弊行为

      在年度审计工作中,由于审计目标、内容、范围、时间和审计力量等限制,军队审计部门要开展完成预算执行审计、决算审计、物资审计、有偿服务审计、基建工程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项工作任务,并不仅仅针对舞弊行为展开审计,虽然在这些审计工作中都可能开展舞弊审计,但发现舞弊线索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

      四、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属于外部审计

      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外部审计。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比虽然独立性较强,却有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是很难像内部审计那样对某项经济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二是舞弊审计也不是常规性审计,因为舞弊本身不是经常发生的事项。正由于这两点,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一定能够发现重大舞弊案件的线索。

      五、审计部门不可能对所有的审计对象都进行审计

      目前,军队编制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各级党委对审计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全军各级审计部门任务十分繁重,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过重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工作安排只能先急后缓、先主后次,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不可能对所有的审计对象都进行审计监督。很明显,未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也就不会被审计部门发现,

      六、审计部门的取证手段存在客观限制

      审计部门的取证手段主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对舞弊案件涉嫌人员不能采取纪检监察部门所采用的行政手段。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即“两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两指”、“两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对获取案件线索和侦破案件十分有效,而军队审计人员就没有这种行政权力。我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种规定要比纪检监察部门的“两指”、“两规”权力小得多。又比如,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而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的规定是,“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而对于以个人名义的银行存款则无权调查,致使公款私存等案件线索难以发现。不仅如此,面对隐匿、转移违法犯罪证据的舞弊行为,审计人员更是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审计人员必须在堆积如山的账本、报表和凭证中,通过夜以继日地反复核实,掌握了舞弊行为的确切证据后,才能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继续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