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的做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设立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对于完善审计执法程序,提高审计执法质量,与国际审计接轨有着重要意义。2004年初,湖南省湘潭市审计局设立了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对此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审计报告审理是指审计机关在充分尊重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

      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是由审计机关成立的,履行审计报告审理职能的松散型的机构,成员由局长、分管审计业务的领导、业务科室的科长、法制科科长、具有高级审计师职称的业务骨干等组成。

      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符合审计报告审理条件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公开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等。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审议批准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制度取代了过去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处理意见和集体定案制度。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制度的前提是实行审计查证与处理相分离,即审计组只负责审计查证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理由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计结论性文书由法制部门统一制发。

      操作程序:

      1、审计组结束现场审计后,草拟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送法制部门复核(复核前置),审计组再根据复核意见完善证据,修改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等材料送审计机关法制机构。

      3、法制机构负责人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问题,向审计机关提出是否需要审理和参加审理的人员的建议。对需要审理的审计项目,由法制机构填制《审计报告审理申报、记录单》一份,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不需要审理的审计项目,由法制机构填制《不需要审理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审定单》一份,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分管领导审定。以下事项可以不启动审计报告审理程序:非正式审计项目,包括审计调查项目、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交办的临时性查证、调查项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比较轻微、不需要进行审计收缴处理、处罚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处理处罚无异议;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按工程预决算审核程序办理。除此以外,都必须进入审理程序。

      4、审计报告审理的权限划分,以下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理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查出违纪金数额巨大且按规定应收缴金额:财税银行系统60万元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4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4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20万元以上的(各级审计机关可自行制定标准);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法制部门与业务部门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其他重大的审计事项。在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无法主持的情况下,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主持。

      5、做好审计报告审理会议的准备工作:审计机关参加对重大项目审理的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对非重大项目审理的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参加审理会议的书记员由法制部门指定。审计报告审理会议必须有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被审计单位参加人员主要由单位法人代表、主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审计报告审理会议举行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审计机关参加人员由法制部门通知;被审计单位参加人员由审计组长(主审)通知。

      审计组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审理会议举行的前一天,将审计报告(送审稿)及时分发至参加审理会议的审计机关有关人员。

      6、审计报告审理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会议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介绍审计情况及最终处理、处罚建议。

      (3)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陈述意见。

      (4)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回避,审计机关审理委员会成员合议。审计报告审理会议主持人在审理合议时,应充分听取审计机关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并有充分理由的意见形成合议意见。

      (5)审理会议主持人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通报合议内容和结果。

      (6)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审理合议内容作最后的陈述。

      (7)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8)参加审计报告审理会议的全部人员在审理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报告审理会议记录应作为审计报告的审定依据。

      7、被审计单位对会议主持人在审理会上的最终决定仍有重大分歧的,应由会议主持人将审计报告的审理情况提交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上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作为审计报告的审定依据。

      8、审计机关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及审理记录(包括《审计报告审定单》)或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在5日内(最长不超过7日)草拟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件。报负责审理此项目的领导审核签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