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总经理超过董事长对总经理授权签署短期投资合同规定限额;有的上市公司将对外投资计入往来账;有的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占有的比例反映不正确;有的上市公司不正确运用权益法或者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有的上市公司长期投资已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有的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办验资手续;有的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委托经济咨询公司超越代理职权进行资金管理,造成公司在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方面及对外投资方面存在重大隐患。 债权、债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欠款;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关联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的累计发生额,只披露余额部分或只披露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有的上市公司在“其他应收款”中有巨额资金,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挂往来的手段将资金转入股市为公司进行炒股。 费用、成本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将费用、产成品成本转入“在建工程”;有的上市公司随意改变折旧、预提费用计提比例;有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有的上市公司少提折旧;有的上市公司将已计入费用、成本的金额调入存货和往来;有的上市公司违规冲减费用和成本;有的上市公司随意核销费用;有的上市公司将应计入损益的费用挂“长期待摊费用”;有的上市公司不把当期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有的上市公司将不应作追溯调整的会计事项作追溯调整;有的上市公司多转成本;有的上市公司不将已完工程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收入、利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多计收入;有的上市公司编造虚假收入;有的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将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收益未纳入账内核算,亦未记入当期损益;有的上市公司将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收益下甩以后年度,影响当期损益;有的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别职工巨额奖金,影响当期损益。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不披露关联方无偿占用大量资金;有的上市公司不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的上市公司不披露为大股东垫付配股款和股权转让款;有的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证明反映大股东配股款已到位;有的上市公司不披露从关联方以优惠价获得原材料和劳务;有的母公司长期占用下属股份子公司巨额资金,股份公司承担资金调动的潜在风险;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占用股份公司巨额资金;有的股份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由相关企业无偿占有,侵占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往来账提出调整意见,而在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 重大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不披露资产抵押;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转入的资产、末履行法定程序;有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率为15%,属于对企业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而会计师事务所未作相关说明。有的软件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税率,属于对企业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而会计师事务所未作相关说明;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效的减免所得税批准文件情况下,县政府发文以县财政给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为由,对企业当年所得税实行定额征税,超额部分即征即退,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漏交所得税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违规行为未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往来账提出调整意见,而在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 合并会计报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进行相关科目之间的冲抵;有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的范围合并会计报表。 验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验资时,发现验资单位约定书上委托单位未盖章;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供虚假验资服务。 内部职工股发行方面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将大量内部职工股配售给发起人单位职工,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违规行为未发表审计意见。 违规借款方面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借入大量资金,并支付利息;有的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借出大量资金,并收取利息。借贷款的行为均违反了《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违规行为未发表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