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制度与国际惯例的差距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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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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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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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审计工作与国际惯例的差距

      一是审计环境不适应。从目前情况看,审计的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离十六大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离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还有很大差距。从制度环境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完善,许多政策规定还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甚至逆向调节。实践中反映出许多问题都与体制不顺、政策不明有关,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体制性弊端、政策性缺陷”,例如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各级政府职能不清、责任不明,政府过大与过小并存、过强与过弱并存等。从法制环境看,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较普遍,依法行政、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较差。

      二是审计理念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审计工作中还没有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存在重财务审计轻绩效审计、重个案查处轻系统分析、重账务审核轻权力制约、重违规处理轻法制建设、重内部处罚轻审计公告、重传统审计轻方式创新。

      三是审计模式不适应。主要表现为“上下不畅、左右欠通、信息缺损、资源浪费”。例如因体制之因各级审计机关难以形成一盘棋、整体动作、形成合力;各级审计机关内部按部门和资金性质设置,即使同一性质资金如财政审计也分为若干块,难以资源共享、产生倍增效应。对于数据集中、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行业、系统,仍分层分级审计,难以把握总体、抓住实质。

      四是审计管理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审计管理体系尚未构建起来,科学性、规范性比较差。例如审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各项问题的表述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查到什么程度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全凭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约束。对查出的一些问题,如何进入工作底稿,如何进入报告,如何定性,如何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审计人员来讲,具有很大的自由载量权。再就是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的差距也很大。我们虽然制定了质量控制办法,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实际工作中执行又不十分严格,例如审计复核中,多数是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草稿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并不完整,对审计事项的深度、准确性、各种取证、底稿等并未进行全面复核。

      五是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不适应。我国审计信息化发展很快。与国际比较,我国在计算机联网、信息利用和运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审计项目方面是比较落后的,在办公自动化方面处于中等水平,在计算机审计方面还是比较先进的。但计算机审计还不普及,全国不少地方并未开展起来。总体而言,我国在审计的技术方法,在审计的手段上还是比较落后的,尤其是一些好的技术方法还没有得到应用,有的还不能用,有的还不会用。比如审计抽样,尽管现在我们也用了一些,但主要是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应用了一些判断抽样,而统计抽样基本上还没有运用。

      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发展方向

      ———更新观念。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思想观念上,审计就是查账,就是收缴违纪款项,就是维护财经纪律。因此,我们的整个审计行为、审计信息多数都是在审计系统内部循环。如果观念不更新,审计目标依然定位在就审计谈审计、就账查账、就事论事这个层次上,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不可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路子就会越走越窄。所以,我们的思想观念应从“审计就是查账,就是收缴违纪款项”的误区中彻底转变过来。应当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一个主题,抓住一条主线,做到六个并重。一个目标就是“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制约权力、提高效益”。一个主题就是国家财政。一条主线就是“体制、法制、管理、效益”。六个并重就是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并重、个案查处与系统分析并重、账务审核与制约权力并重、收缴款项与完善制度并重、处理违规与法制建设并重。因此,审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要在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的基础上,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绩效审计。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的权力很重要的是财权和人权,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对国家财政资金和国家资源的配置。国家财政资金配置具体表现为预算分配和预算执行。所以要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权力的制约,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同时要促进体制改革、法制建设,促进立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加强管理。这就要求强化包括资金使用效益、环保效益、政府行政效能、社会综合效益、廉洁自律在内的绩效审计。

      ——完善制度。从当前情况看,完善审计制度,首先是改革、完善审计体制。既然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按照我国现在的这种审计体制,很难从根本上完成这个任务。因为一级财政是一级政府的财政,其预算执行和预算分配是这一级政府的行为,作为同级政府的审计机关怎么样去制约这一级政府的权力?为了更好地监督和制约权力,有的同志提出,把审计机关改为归人大领导,或者实行垂直领导。从我国国情看,这两种方式都不可行。这是因为,归人大领导,一是审计机关既不可能成为人大的一个内设机构,也不可能成为人大的一个办事机构;二是在转轨变型、法制尚不完善的过程中,如果审计署归人大,其作用发挥尤其是时效性就会大打折扣;三是如果审计署归人大,作为人大的一个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专门委员会,它又怎么样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呢?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难以体现;而且还涉及到宪法的修改。所以把中国的审计机构归人大领导,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垂直领导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垂直领导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要向同级人大作报告,谁去作?怎么报告?不向人大作报告怎么对人大负责?怎么向人大报告工作?二是垂直领导以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在这种因为体制不顺而导致的不可能或者不能完全对同级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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