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特定外部联系,表现在其与财政财务主管部门、所属部门等以外的单位、部门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如县级机关与市、省或中央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的主要形式为上级拨付特殊性质款项、临时性补助、专项经费补助等,本级以下单位上划或馈赠等。二是与所属地域外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联系。主要是因为经济活动中的往来,办理相互委托事项,承包、租赁及购销、接受对口支援、赞助捐赠等。三是与所属地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的联系。主要形式为暂付款、扣押资产、租金收支、借贷收支、劳务收支、零星残值收支等行为。 如何掌握这种特定外部联系,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善于观察,查看实物账面记录及资金来源。如观察其主要建筑物、车辆、办公楼、计算机等大额资产,在财务账内检查是否有实物账记录,并查看其资金来源,看是否正当、合法。有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资产、向所管辖对象违规收费、收取赞助费、索取或接受其他单位馈赠等违规行为,而在其账目中并无反映。 二是广泛调查,搜集丰富的可用信息。在审计前和审计中,与有关财政财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部门、其所属的二级单位、有关个人调查了解,采取正式座谈、上门搜集或随意交谈,查阅行政业务管理档案和记录等途径,以取得丰富的审计信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比,查明特定外部联系是否纳入了财务核算。如调查中了解到有的部门与其所属的下级单位之间具有专款往来和收入上缴的关系,而在财务资料却无记录,审计人员即可对此予以重点审查。 三是积累资料,建立情况数据备查档案。只有对一个单位内外情况了如指掌,才能在掌握特定外部联系基础上查出其财务资料之外的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这主要依靠审计工作实践的积累,在审计实务中注意记录收集重要情况,包括该单位的内部活动及该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往来活动。如在审计其他单位时,可能涉及到其他部门向该单位收取资金或该单位向其他部门拨付款项的情况,即可将此情况取证记录,将来在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审计时据此延伸该情况,查明该项收支是如何反映在其财务账中的。 四是资料交流,各职能审计机构相互协调配合。各个职能审计机构、各专业审计组对在审计中了解、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各种经济财务联系等有关情况,通过内部资料交流达到共享的目的,可为其他职能审计机构或专业审计组提供线索和佐证。这对于发现审计线索和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突破性作用。有关审计人员对涉及到被审计部门与其他重要部门的财务收支往来都要明确记录,建立资料库,为其他业务审计部门提供信息,达到资料共享、信息通达的效果。 五是理性分析,通过分析性复核挖掘其外部联系。通过分析性复核的审计方法,也可能查出财政财务收支中的未反映的外部联系。有些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要靠理性分析来揭露,如某单位接待、外出活动频繁,而财务账表反映的招待费、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却很少,就可通过理性分析认定该单位的财务资料有虚假,很可能有些经济财务活动另有账目核算。以此为突破点,不断追查,即可能发现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违规收取费用、转移资金、账外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