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区分违法与违纪的界限。违纪与违法性质不同,但也存在必然的联系。一般情况是,违法必违纪,违纪不一定违法。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贿赂罪等。内容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在财经法纪审计中,发现以上属于违法内容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属于一般违纪问题,如:超越权限,擅自审批;不经批准,擅自基建、购置;隐瞒收入,私设小钱柜;提高奖金与补贴标准;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乱发钱物,挥霍国家资财等等。属于违纪问题,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严重,分别予以部分没收,全部没收以及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单位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在审计定性中不能把违纪行为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把违法犯罪定为不正之风,也不能把渎职犯罪定为官僚主义。当然,也不能把不正之风、官僚主义的错误以及违纪问题定为违法犯罪。 二、应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犯罪要看他是否具备如下基本条件:行为人是否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审查挪用公款事项时,既要查清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时间,更要查明挪用公款的用途和是否归还,还要正确区分私分、挪用与贪污的界限。在审查贿赂案件时,既要查明贿赂的金额和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更要区分回扣、手续费、信息费、请客送礼与人情往来的界限等等。只有事实清楚,才能定性准确,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三、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区分故意违纪和疏忽失误的界限。实事求是地作出定性结论应把握以下三点:一要从动机上区分是出自蓄意的或有意识而进行的违纪行为,还是由于疏忽大意,不熟悉业务等非主观意图所导致的失误。二要从手段上区分是运用公开的或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违纪行为,还是事先无预谋和策划,而无意识地违反了法规造成的失误。三要从表现形态上区分是属伪造凭证、侵占公共财产、敲诈勒索、造假报表等进行违纪行为,还是因账户运用错误,数字多记、漏记、重记等造成的失误。 四、要正确区分违纪与改革的界限。分清是由于对改革缺乏经验而造成的失误,还是由于动机不纯,利用改革,钻改革的空子,用不正当的手段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取私利。同时,还要分清工作错误与违反财经纪律的界限,要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领导责任与执行者责任,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改革者个人政治生命和前途,而且关系到集体的兴衰与改革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