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不熟悉,不行。 一些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对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所涉及的财税、金融、证券、外汇等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有章不循,审批收支不依法,办理业务不合法,核算的财务成果不真实,发布的会计信息不可靠、不可用、不可比、不可传,误导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决策。 2 上岗不持证,不能。 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定资格的起码要求。会计无证执业,难于保证依法核算、照章纳税和持续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3 收支不预算,不妥。 财务预算中的现金收支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最重要的货币资金调控工具之一,它包括现金收入、支出、余缺和通融四个部分。有的企业不是盲目开支,有求必应,就是准备不够,临渴掘井,不能保证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的现金流量。 4 钱、物不分管,不利。 钱账分管已形成共识。但会计或出纳人员兼管材料物资的做法同样违背了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不利于在钱、物形态变换中,对通同作弊行为的监督,其资产流失现象会更加隐蔽难控。 5 票证不真实,不许。 由于当前涉税票、证管理失范,加之财会机构稽核不严,未审先批,引起伪造、变造发票、凭证、“白条”乘虚而入,致使记账“源头”混浊不清,核算资料失实,会计信息不真。 6 审批不合作,不该。 对记账票、证审核是企业财会部门的职责,是批复的基础工作;批复是对审核的反应,是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权限之一,两者既分工,又合作,即应先审再批后记账。而有些企业颠倒了财务报账记账程序,仍然是“老总”说了算,过分强调一支笔审批资金的作用,削弱了会计监督职能。 7 结算不了解,不好。 恪守信用、坚持银行支付结算制度,是现代理财的新时尚。而有的财会人员由于对银行票据使用规范一知半解,无意中开具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或透支信用卡后不及时补充,受到银行行政处罚,无可奈何。有的企业索性搞现金交易,有钱不送存银行,安全隐患大。 8 账务不规范,不可。 有的企业只设置总分类账和现金日记账,没有明细账。有的财会人员仍然使用收付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且财务手续履行不完备,费用界限不清楚,科目运用不适当,会计分录不正确,账簿登记不规则,变更、更正不严肃,指标计算口径不一致,无法满足报表项目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以及企业管理的要求。一些承包、租赁企业只记流水账,甚至无账经营,不能提供有效的纳税、融资材料。 9 诉讼不守时,不成。 由于经办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在讨回企业应收账款起诉中,因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大批货款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 10 穷死不借钱,不必。 当资金严重不足陷入困境时,宁愿少、慢、差、费,艰苦度日,也不肯举债经营、盘活资金。而一味地靠自身积累的有限本钱,小打小闹。殊不知,“债”在生产上规模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适度负债,优化债权和合理安排负债,可以融通资金,打捞“沉淀”,启动项目,加快发展步伐。 11 拖欠不还贷,不对。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往往是从拖欠逾期贷款开始的。从无意到故意的赖账,导致企业信用下滑,银行“惜贷”,缩小了融资空间。 12 报表不一致,不准。 有的企业欲达到不同目的,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送给银行的是“高兴表”(“多”贷款);送给意向联营单位的是“如意表”(“快”联合);企业留存的是“如实表”(“好”对内);送给税务部门的是“叫苦表”(“少”缴税)。这种“神通广大”的“万能表”欺骗舆论,误导受众,破坏会计工作秩序。如一旦查获,最终受惩处遭损失的是企业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