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金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纳税依据和适从税率应该缴给有关部门的税金,它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一、应交税金存在的弊端 (一)无中生有,虚增应交税金的借方数,抵减贷方数,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有的虚增增值税借方数:如根本就不存在物资购进,却虚拟物资购进,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根本就没有接受物资投资,却虚拟收到投资物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根本就没有购进免税农产品,却虚拟免税农产品购进,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有的虚增消费税的借方数:如将委托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故意地做成委托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将按加工费用和消费税率,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二)瞒天过海,隐瞒收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有的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如已经实现商品销售,却将收到款项的凭证隐瞒,不进行会计处理,使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少,已经提供劳动,却故意不办理结算手续,使会计处理不及时进行,使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少。有的隐瞒其他业务收入:如已经让售材料,却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已经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却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三)偷粱换柱,转移收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有的本该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经济活动,却有意将“增值税”换成“营业税”,让其适从较低税率;有的本该形成“其他业务收入”的经济活动,却故意记入“营业外收入”,逃交“营业税”。 (四)里应外合,偷漏税款。有的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却不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将产品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却不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将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却不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资金运转不好的企业,将产品发给职工以抵付工资,却不视同销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将产品用于馈赠和捐赠,也不缴纳税款;有的甚至将自产货物与对方交易,各取所需,不缴纳税金。 (五)凭空捏造,虚增成本费用,偷漏税款。有的虚增主营业务成本,虚减主营业务利润:有的虚增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虚减营业利润;有的虚增营业外支出,虚减利润总额。从而达到偷漏税金的目的。 二、应交税金的审计 (一)制定合理的应交税金审计目标,为实现应交税金审计指明方向。应交税金审计目标具体包括:1、明确应交税金内容的真实性;2、明确应交税金计税依据的合规性;3、明确应交税金适从税率的合法性;4、明确应交税金减、免的合理性;5、明确应交税金纳税的时效性;6、明确应交税金会计报表列示的恰当性。 (二)确定科学的应交税金审计程序,使应交税金审计不偏离审计目标并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具体程序如下:1、应交税金业务控制制度审计;2、应交税金业务处理流程审计;3、应交税金会计信息审计。 (三)及时对应交税金业务控制审计,为实现应交税金审计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包括:1、对应交税金核算范围控制。应交税金核算范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据税金,不记在本项目中;2、对应交税金设置的明细科目控制。应交税金应设置与应交税金范围相协调的明细科目,具体设置“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所得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3、对应交税金的征收方式控制。通常是先征后还。对于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重视对应交税金业务处理流程审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应交税金业务处理流程是:明细表→纳税鉴定/纳税通知→汇算清缴文件→计算税额。具体包括:1、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总账数、报表数相等;2、了解是否按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来确定应纳税内容,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核实;3、对税务部门的汇总清缴文件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与明细表进行核对;4、检查各种应交税金计算的正确性。 (五)慎重地选择应交税金审计的切入点,确保应交税金审计目标的实现。具体包括:1、应交税金内容真实性的审计:①增值税内容是否真实;②营业税内容是否真实;③消费税内容是否真实;④所得税内容是否真实;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真实。2、应交税金计税依据的合规性审计:①增值税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备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流转税。应审查其是否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②营业税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审计其是否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③消费税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审计其是否以销售额或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④所得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审计其是否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实际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3、应交税金适从税率的合法性审计:①增值税税率是否界定清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适从于基本税率17%,国家扶持政策的货物是否适从于低税率13%,出口货物是否适从于优惠率0%,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于通用税率6%或4%;②营业税税率是否定位定率,有无故意选用低税率问题,有无擅自调整税率行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③消费税税率是否具有针对性,不同的应税对象是否适用于不同的税率,有无故意采用低税率的行为;④所得税税率使用是否正确,除政府政策扶持外是否适从于33%;(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否根据企业所在地视市区、县城、镇的情况分别确定为7%、5%和1%。4、应交税金减、免税合理性的审计:①增值税的减免是否合理,有无任意扩大增值税减免范围的情况;②所得税减免是否合理,有无超范围、超期限、超审批权限任意减免所得税情况。5、应交税金纳税时效性的审计:①增值税有无采用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的行为。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凭证,并将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法定日的当天。采用代销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采用预收贷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等;②营业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的行为。如转移不动产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转移不动产产权的当天。销售自建建筑物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销售建筑物并收到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证的当天。转让土地使用权预收款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③消费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如自产自用的消费品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使用消费品的当天。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提货的当天;④所得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如所得税是否按月预缴、年终多退少补;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实现的当天;6、应交税金报表列示恰当性的审计:应交税金是否根据“应交税金”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期末为借方余额时,是否以“—”号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