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政治领域中出色的工作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称赞。占全国女性人口8.05%的4415万少数民族妇女中的佼佼者正跻身于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各级领导部门,由法律参与向事实参与发展,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鉴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原因,少数民族妇女参政与《内罗毕战略》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本文试图从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状况入手,作一尝试性探讨与分析。 一、参政状况 政治领域在传统上一直被作为男性的领地,女性的禁区。历史上少数民族妇女承受着宗教和地方法典的严重束缚,很少有议论国事之权。旧西藏《法典》规定,不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奴隶与妇女不许参加军政事宜等。直到新中国成立,民主政治的确立,才为她们参政提供了机会和法律保障,为参与高层决策创造了条件。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从根本上消除了民族歧视,废除了民族压迫的制度,特别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还有专门条款。由此奠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女性参政的基础,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进步。她们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上正一展才华。 (一)参政的基本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1953年中国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了“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大少数民族妇女以极大的热情参与人民代表的选举,如内蒙古、宁夏等自治区95%以上的少数民族妇女参加了各项选举活动,民族地区各级人民代表中均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女代表。在1953年公布选举法后,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12%,其中少数民族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11%。特别在执行《内罗毕战略》过程中,少数民族妇女的政治参与比例比建国初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少数民族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20%以上,尤其是在第六届至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中一直保持着2至3名的少数民族女常委,而且有上升的趋势。(见表) 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女代表、女常委情况 六届(1983年) 七届(1988年) 八届(1993年) 少数民族代表总数 403445 554 少数民族女代表数 104114 111 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25.88% 25.84%20.23% 少数民族女常委 2 2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族女代表积极参与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倾听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为国家立法,改善政府工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权益,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议案。比如,全国八届人大藏族女代表、拉萨市第一小学校长白珍,运用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了对教育情况的看法和意见,受到大会代表的关注。还有很多少数民族女代表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议案,有的被采纳并实现。 (二)参政的决策权——进入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利 中国政府为促进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各民族共同繁荣,非常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女干部,据中组部1992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从1990年的1万多人发展到228万多人,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60.76万人, 占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人数的26.6%。仅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女干部就达9万多,占全区妇女干部的44%。 在政府部门中,少数民族女性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数也有所增加,目前国务院17名正副女部长中,少数民族占2名。就全国而言, 民族自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女性比例普遍提高,如:1990年内蒙古自治区已有厅局级女干部21人。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少数民族女干部担任了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职务。比如,湖南省苗族女干部石玉珍,1992年被选为党的十四大中央候补委员,现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兼统战部部长。还有一部分少数民族妇女进入高层领导班子,如云南省彝族女干部李桂英,从任区(乡)委书记到副县长、副厅长到现任省人大主任。 当前,干部人事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后,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普遍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仍有一部分优秀少数民族妇女被选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云南佤族妇女魏红,以优异的政绩赢得了社会承认,被选为西盟县县长,成为云南第一位佤族女县长。 虽然少数民族妇女在政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参政议政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参政议政的总体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机会不均等,结构不十分合理等。 二、影响参政主要因素的分析 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既是民族团结进步与发展的标志,又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因此,参政的发展、变化是受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贫困与参政意识 少数民族妇女占民族总人口的半数,相当世界中等国家人口规模,参政意识如何直接影响整体参政的质量。由于历史、地理等多种原因,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制约和影响着民族女性的整体参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