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初,中国决定把应对饥荒的临时粮食进口变为长期的粮食贸易。作出这一决定,除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开展多渠道的对外贸易等原因外,还有更重要的考虑,就是恢复中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贸易。这是周恩来准备与加拿大进行长期粮食贸易的主要动机之一。他按照世界贸易公平原则,利用中加小麦贸易造成的中国巨大贸易逆差,力主加拿大应扩大中国商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由于当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只能靠纺织品来平衡双边贸易,然而,纺织业却是加拿大政府保护的重点行业,加拿大政府对中国纺织品实行严格的配额制,限制进口。经过不懈的努力,中国逐渐打开了加拿大市场,最终实现了重返国际市场的战略性突破。 从买小麦到卖纺织品 1961年初,在中加两国谈判第一个长期粮食贸易协议时,苏联曾表示愿意向中国提供贷款以从苏联进口100万吨粮食。最初周恩来同意“利用当前的国际条件,争取以延期付款的形式从国际市场再多进口一些粮食,从而把苏联建议提供的粮食留做后备,只在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发生困难的情况下,才向苏联提出粮食贷款的要求”。由于同年3月同加拿大粮食谈判进展顺利,中国政府很快就确定不要苏联的后备粮食了。(注:中共中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97、394、400页。)显然,中国从国外大量购买小麦不仅仅是为解决粮食困难,还有其他考虑,否则,苏联近在咫尺,从苏联购买粮食较为合算。实际上,在小麦贸易刚开始时,周恩来即已决定把购买小麦与中国商品进入加拿大市场挂钩;从买粮应付危机的单纯目标,转变为你来我往的双边贸易。中国政府是希望以小麦贸易为桥梁,重返加拿大以及西方市场。这从中方签订第一个长期粮食贸易协定所提出的两个条件完全可以看出来。(注:参见李节传《20世纪60年代中加小麦贸易对中国的重要性》(《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但是,当时即便是支持贷款给中国进行小麦贸易的加拿大农业部长汉密尔顿,也不同意以向中国开放加拿大市场作为交换条件。1961年4月22日,汉密尔顿到香港了解中方如何还贷问题,中方明确表示“只有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到国外时,才有能力偿还贷款”(注:Interview with Hamilton,Oct.26,1982年,Patrick Kyba,Alvin:A Biography of the Honorable Alvin Hamilton,Canadian Plains Research Center,Regina,1989,P.168; Record Group 2,V.6193,No.98/62,Nov.6,1962.)。因此,为维持加拿大十分必要的粮食贸易,他改变了态度,答应帮助中国扩大向加拿大出口产品,并立即邀请中方调查加拿大市场(注:Alvin Hamilton,Interview with P.Kyba,Oct.26,1982年,P.Kyba," Alvin:A Biography of the Honorable Alvin Hamilton" ,Canadian Plains Research Center,Regina,1989,P.168.)。 当时中加贸易极为不平衡,中国除了受贸易歧视限制外,主要是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对外贸易能力有限,产品单调,出口项目仅限于矿产、土特产、手工艺品、纺织品和农副产品(大豆、大米、食用油、猪鬃等)。20世纪50年代周恩来经常对外贸部门说:“对外贸易很重要。为了促进和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事业,我们要多想办法,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他所说的对外贸易就是“争取多出口农产品和矿产品,尽可能多地换回国家建设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先进技术”。到60年代后期,周恩来才提出学习日本、欧洲,进口一些急需原料加工后出口,发展对外贸易,“以进养出”(注:林海云:《关于周恩来外贸思想的片段回忆》,《不尽的思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257~258页。)。即使这样,当时中国的对外贸易生产有限,出口的多是附加值少的产品。显然,这不利于中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进行平等的贸易。 除土特产品以外,当时中国能向外大量出口的、附加值高的制造品,就是纺织品了。1961年10月中方调查加拿大市场后的结论是,为了平衡小麦贸易的巨大逆差,只能争取尽可能多地出口纺织品到加拿大。这样,在汉密尔顿的帮助下,1962年4月,中国派出贸易代表团访加,商谈中国产品、主要是纺织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的问题,因为“除纺织品外,没有任何其他产品能使加拿大买主感兴趣”(注:NAC,RG2," Cabinet Conclusions:Valuation of Cotton Fabrics from Mainland China" ,No 98/62,Nov.6,1962.)。这样,继小麦贸易后两国又开展了纺织品贸易,纺织品担当起中国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的历史重任。 对中国纺织品的贸易歧视 然而,中国要打开加拿大纺织品市场谈何容易。实际上,加拿大一开始就对中国纺织品贸易实行了严格的配额限制。1959年中国棉毛纺织品出口到加拿大时(20世纪50年代,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的情况下,加拿大曾试图建立与中国的贸易关系,但两国之间贸易项目少,数量极小——笔者注),加拿大关税局就已根据《关税法》( Customs Act) 第38款,征收与从美国进口此类产品同样的关税,大大高于港台及日本同类产品的关税。这实际是对中国纺织品征收“倾销”关税。加拿大财政部根据《关税法》“原产国公平市场价格原则”,认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国家控制商品价格,根本不可能实行公平的市场价格,所以采取将中国纺织品与美国纺织品价格比较的做法。加方每年以平均1.5亿元的小麦出口,获得对华贸易的巨大盈余,却对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纺织品征收高关税。1962年中国贸易代表团发现此问题后,立即要求加方关税局修改对中国纺织品、特别是棉毛织品( cotton fabrics) 的关税估价的歧视性规定,要求中国产品享有香港、台湾和日本同类产品的待遇。(注:National Archives of Canada:Hamilton Papers,MG 32 B 40( 以下略作NAC,H.P) ,V.122,file 6" Chinese Textiles" ,PartⅡ( 62-63) :Dept of National Revenue:Mem.to Cabinet" Valuation of Cotton Fabrics from Mainland China" (无日期); Report by R.K.Thomson,Nov.16,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