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组织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有意思的是,通常我们在论及中共发动的武装暴动时却好似忽视了它的存在,不仅将农民视为一个在政治上可以自由进行选择的群体,并且,在中共为武装暴动进行动员的过程中,农民还是一个具有自觉意识的群体,它能自然地与阶级斗争意识相结合。于是有着复杂内容的中共武装暴动就以农民的阶级斗争而简化地解释了。实际情况是,在农民与阶级意识的结合上我们存在着迷思,许多农民并没有摆脱家族文化的束缚,在暴动中宗族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乡村中还一直存在着,无论是支持、还是反抗。问题是:在暴动中宗族作为在乡村中还发挥作用的既有社会权力体系,农民与之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它在冲击中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这篇文章(注:关于本文所使用的文献材料:本文大量地使用了当时各地省委、特委与中央往来的文件及决议案等档案文献,这些档案现藏于各地档案馆与中央档案馆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当地档案馆与中央档案馆共同合作、以各省革命历史文件汇集方式编印,但均系内部发行。此前囿于这些资料未被关注与运用,关于上述问题的专题研究尚属空白,所涉及的对这些问题的论述也大都有空泛、失实之嫌。)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一点探讨。 一 家族文化:难以摆脱的束缚 中国历史上有着根深蒂固的家族文化及其酿造的家族精神。毛泽东在1927年指出中国社会存在着三种权力支配系统;(一)由一国、一省、一县以至一乡的国家系统(政权);(二)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族权);(三)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1] (p31)毛泽东将“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放在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同等的地位,可见其重要性。孙中山对中国的家族文化亦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认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为保护宗族宁肯牺牲身家性命,“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2] (p617)。宗族组织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在与中国有着文化差异的外国人眼中感受的更为切实和尖锐,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在观察中国社会时给出了“家族结构式社会”的概念。 资源总量的匮乏是家族文化得以存在的物质理由,人们要依靠家族这种组织形式来为自己取得必要的资源。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社会中,这是唯一的选择。[3] (p75)正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人们产生了对宗族共同体的人身依赖,共同体充当了“保护伞”的角色,所以宗族除祭祀职能外,还有赡养、赈济、教育、对外防御的职能,中国乡土社会也看起来充满了“人情”,有着“温情脉脉”的一面。宗族共同体具有内部自治的职能,也正因于此,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才会保留甚至支持宗族组织的存在,宗族组织在清朝还同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紧密结合成为国家乡村自治的基础。 宗族对内自治功能的生成在各族族规中得以体现。族规带有强制性,它规定宗族内人伦关系和族人行为方式,族人与族人之间、族人与宗族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其旨意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教人安分守己。一旦违反了族规,就会受到来自族长为代表的宗族势力的惩戒,轻者打板子,不准进入祠堂,重者甚至被处死,即使国家法律有“杀人者偿命”之类的规定,若根据族规处死族内人员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进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宗族血缘关系赖以成长的基础,而不断发生的社会变革和政治革命,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民革命及其后的农民运动,挟着“民主”、“平等”的观念,更对传统的宗法观念产生强烈冲击。 农民观念的变化是明显的。在民主革命的影响发生之前,他们认为交租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而民主革命运动开展后,上述思想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对地主东家压迫农民天经地义、佃户交租理所当然等传统观念发生怀疑,交不起租的贫农现在感到不交租是正当的,那些交得起租的人则先观望是否要强迫交租。[4] (p133~134)他们甚至开始了对“平等”的追求,即使他们的理解是肤浅而生硬的,毛泽东有过生动的描述:一个绅士模样的人在路上碰了一个农民,那绅士摆格不肯让路,那农民便愤然说:“土豪劣绅!晓得三民主义么?”[1] (p34~35) 族权的权威也受到了冲击。一些民愤大的族长、祠款经管人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惩罚族人的族规不敢拿出来了,“女子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衡山白果地方的女子们,结队拥入祠堂,一屁股坐下便吃酒,族尊老爷们只好听她们的便”[1] (p31)。族长及族内绅士曾是族内外事物的决断者,在乡村社会人们总是避开法庭,95%的乡村纠纷是由那里的长者们来解决的。[5] (p208)但农会成立后,连两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到农民协会去解决。一切事情,农会的人不到场,便不能解决。农会在乡村简直独裁一切,真是“说得出,做得到”[1] (p14)。 农民在多大程度上打破了家族文化的束缚?族权又受到了多大的冲击?我们在接受上述事实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毛泽东所述情况的特殊性并要作慎重的分析。毛泽东这个著名的报告是对湘中、湘南五县作的调查,这五县农民协会发展的很好,到1926年11月,乡农会数及会员数:衡山县203个、30016人;湘乡县498个、190540人;湘潭县450个、120460人;醴陵县323个、58476人;长沙640个、66425人。[6] (p144~148)我们考虑到农会大多数每家只写一个人的名字,这就意味着在各县差不多全体农民都集合在农会的组织之中,农会成了跨宗族的政治实体,在这种浩荡的势力面前,显得势单力孤的豪绅只能让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此时的农会是在国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并充当着乡村基层政权的角色,宗族权力让步有基于此的因素,不可就此认为族权丧失。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在集体运动中的农民,其理性程度也应受到质疑,其行动中有更多感性成分和利益因素存在。同时不可否认家族文化的部分内容发生了改变以至遭到摧毁,但其程度应保守估计,并且这也只是发生在农会势力发展很好的地区。我们还可以看看差不多同时期湖南区委的观察,湖南区委认为即使在农民组织得比较好的县份,土豪劣绅还是有很大的潜势力,还有许多县份,土豪劣绅与贪官污吏勾结对农民进攻,就是表面上,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更不能说农民已经取得胜利,它的结论是“土豪劣绅在乡村中的势力,并没有打倒”[7] (p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