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先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地方精英”只是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无论 是基于中国历史文化资源还是基于社会现状,“士绅”这一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认 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政治变迁中, 士绅仍然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只是此时的士绅构成却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 来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趋向。士绅阶层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然士绅之传统功能和角 色却并无质的变化。士绅话语仍然揭示着民国乡村权力的结构性特征。当然,构成要素 的变动虽然也展示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向,却只是在原型中有限地扩充。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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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学术界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从皇权研究到绅权研究,并从士绅研究到 地方精英研究的转变。这一转变当然标志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和扩展的过程,同时也 标志着研究视角和理念的演变。已有的研究成果关注着在传统与近代社会结构变迁过程 中,士绅阶层与地方精英的时代性差异,认为“士绅虽然生活在地方社会,但是他们的 活动在国家场域。地方精英研究关注的是帝国末期,而且是在国家政权以保甲制渗入并 分解传统的村庄共同体社会之后,相对于前一时期来说是一个较混乱无序的时期,针对 的是地方社会中起实际作用的人物……关注的是地方场域。”所以表面上看来,二者虽 然都是“乡居”的权势力量,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对象,并非是同一对象在不同 时期的延续……乱世的地方精英并非完全由治世的士绅转变而来。”(注:李培林等: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不同 于传统时代,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权力是由地方精英而非由士绅支配。“地方精英是在 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 得多,也更具有异质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 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 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注: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 国书评》总第5期,1995年。)“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 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注: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 ,第88页。)

      然而,清末民初的历史演变进程,即使在乡村社会层面也并非是地方精英替代士绅的 历史运动。事实上,“地方精英”这个移植的话语并不足以反映近代中国社会变动的内 容,也不为乡村社会所接纳——“地方精英”只是研究者借用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 ,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乡村社会仍旧认定这些作用于社区的人物属于“士 绅”,尽管他们是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士绅。因此,力求揭示其时代特性的话语可以是“ 劣绅”、“豪绅”、“土劣”或“正绅”、“开明士绅”等,但这仍是以士绅为中心语 义的表达。当然,它却告知我们,民国时代士绅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并由此获得了 不同以往的内容和特征。这一特征不仅仅与士绅的定义相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 着社会结构的时代特性。

      (一)

      以“地方精英”来涵盖晚近中国基层社会的权势阶层或权威力量,成为近来学界颇为 流行的话语。这一话语的出现其实也是“西学”强势影响的结果,尽管“西方人认为社 会精英只是在西方最近的开放型社会中才开始出现并且壮大起来的……精英人物确实具 有权威(不是权力)”(注:[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 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马克斯·韦伯认为,“阶级 分层依据他们对于产品和物质获取的关系,而阶层分层是依据代表其生活方式的物质消 费原则”(注:参见Berth Berberoglu,Class Structur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Greenword Publishing Group,1994),p.7。),但“精英”理论并不是对于社会结构分 层主体存在的表达,它是基于社会运行机制的描述。这一概念本与现代社会科层结构相 融合,指的是社会制度管理的社会力量,即“管理精英”。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

      Wright Mills)的《权力结构》一书被认为是运用精英理论研究社会结构的一个范例, 但他的“精英”指的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按其在美国历史上所起作用的历 史演进分别为“政治精英”(早期历史)、“经济精英”(1886年后)、“军事精英”(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有时,米尔斯等也称其为“政治精英”(political elite)和“社会 精英”(social elite)。因为他们认为“既定的社会是由少数精英分子组织的政治机制 (apparatus),控制这一机制的是精英,而不是阶级结构决定社会运动的性质和社会变 迁”(注:参见Berth Berberoglu,Class Structur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p.9 。),所以,精英确切所指是少数高智能的人们,他们居于社会上层,拥有较高的个人 素质并运用大量社会和政治权力,以此与大众相区分。米尔斯和所谓“社区权力”(

      community-power)派的学者所使用的“权力精英”(power elite)一词,暗示了在公司 和政府身居高位的人们之间,具有高度的协调和一套共同的利益。(注:朱岑楼主编: 《社会学辞典》,“elites”,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9页。)而最早运用“ 精英”概念的帕累托(Vilfredo Pareto)所建构的社会分析系统是“两极三层”结构: 即“精英”——由统治精英和非统治精英构成(a governing elite an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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