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方政府管理近代文化娱乐业的探索

——以汉口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傅才武,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博士,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 究人员。(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近代文化娱乐业是随着传统社会逐步向近代社会转轨而发展起来的。民国政府对文化 娱乐业的管理经历了一个由探索、试验到逐步定型的过程,它的演变轨迹是,由“以禁 为管”的封堵型管理模式向以“内容审查”为特点的许可证管理模式发展。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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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国地方政府管理近代文化娱乐业的方式

      在中国古代,歌舞乐等文化样式起源较早,至宋而形成了专门的文化娱乐市场。但在 近代以前,封建官府基于维护传统价值观以维持封建专制统治的目标,对社会上日益发 展的文化娱乐业进行严厉的钳制和打压。封建官府通过不断强化国家立法、中央政令和 地方官府的限制性规定,不断强化官府对戏曲等大众娱乐的控制。在近代以前,政府虽 然建立了以为皇家服务为目标的戏曲管理机构(如教坊司,后改为升平署),但面向全社 会管理社会文化娱乐业的国家公共职能机构还没有建立,政府管理公共文化娱乐业的职 能统属官府的综合管理范围。

      近代文化娱乐业是随着传统社会逐步向近代社会转轨而发展起来的,民国地方政府文 化管理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探索和试验的过程。1912年民国建立,南京政府设社会 教育司,包括湖北在内的各省相继成立了教育(厅)局,统一管理文化娱乐活动,旋因娱 乐业涉及社会治安,民国政府又将电影、戏剧、茶园、游艺场所及其演艺人员均列入警 察局的治安管理范围。1927年后,汉口的文化娱乐行业分由社会局、教育局、警察局三 局共同管理;抗日战争初期,则直接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三厅领导和管理; 1947年后,由武汉行辕的民事处和新闻处、警备司令部、市公安局、宪兵十二团、戏剧 业公会等组成了戏剧指导委员会,由新闻处、教育厅、警察局、社会局等联合成立了电 影和戏剧指导组,统一管理汉口市的戏剧、电影、报刊以及各类娱乐场所,以加强对文 化娱乐行业的管理和控制。

      (一)民初政府寓“管”于“禁”

      民国初年,戏曲演出、新戏活动以及娱乐场所均被视为社会末流,政府对不断发展的 文化艺术活动和娱乐业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缺乏基本的制度知识和管理经验,所以政 府对正处于不断成长过程中的文化娱乐业的管理基本上还是承清政府的旧例,以“禁” 为主,寓“管”于“禁”。1917年元月5日汉口《大中华日报》报道:春节期间,黄陂 、孝感及黄州等地藉酬神演唱花鼓戏,“省长署为维持风化起见,训令各该知事,责成 警佐协同团绅查禁。”1924年春节,湖北省长公署训令各县知事,“玩灯赛会等事,务 须严加禁止。”[1]

      民初政府对近代都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体制的探索,在于确立了分级分工管理体制。 如民国初年,汉口娱乐业的管理体制是,以警察局为主,教育局协助,警察局管理治安 ,教育局管“内容”。1919年3月,湖北督军兼湖北省省长王占元将中央教育部通令转 饬武汉市教育、警察两局,对“近日武汉坊间所售及戏园所演各剧本”进行调查,详细 抄录。政府规定,今后非经过教育部审批,“不准上演新剧”[2]。1927年8月26日,汉 口市警察局第七区署通令所属各戏园:“演唱花鼓淫词,败坏风俗莫此为甚……为此通 令各该园主,不得故意违犯。”否则就要“拿案解办不贷”[3]。

      除警察局、教育局之外,国民党党部也有“禁戏”的权力。1935年元月,汉口保安公 益会改组委员会呈请市党部,禁止未经楚剧训练班受训的演员“自由演唱”(擅自组班 者达200余人)。汉口市党部发布“禁令”:未受训者不准在汉受聘演戏,各剧院聘请未 受训者演出,一旦查出后予以封闭处分。禁令自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文化公有制的探索与试验

      在文化娱乐行业实行公有制,源于政府力图控制社会舆论主导权的强烈冲动,特别是 在社会剧变时期,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为达成其政治目标,需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舆论资 源。文化娱乐业因具有与最广大群众直接联系的天然优势,被纳入了国家和政党的视野 。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的民国政府对汉口民众乐园的管理和控制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

      1917年,汉口军阀当局稽查处处长刘友才联合华商总会中的一些大商人和湖北的军阀 官僚,决定集资募股筹建“新市场”(汉口民众乐园)。1919年5月,“新市场”正式开 张营业[4],一时间武汉三镇男女老少齐集,“趋趋跄跄,车水马龙,门庭若市,创汉 口空绝之奇观”[5]。开业之后,营业极为发达,“获利颇巨”,一时成为武汉三镇其 他娱乐场所竞相学习仿模的对象。

      “新市场”的成功,一方面依赖军阀当局的特权和保护,同时也依靠其近代化的企业 体制——公司制。

      “新市场”是募股建成,建设之初即实行股份制。由当时大军阀湖北督军王占元以及 魏联芳、杜锡均等政界官僚,王柏年、刘象曦、蒋沛霖、杜树堂、周星堂、陈文生、朱 祥甫、朱如生、欧阳惠昌等汉口的华商总会买办、资本家共14个大股东[6],再加上60 多个小股东[7],共集资50万元,组成“汉口新市场协利股份有限公司”和“协兴房地 产公司”两大公司进行运营。建成后的“新市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制,第一任 董事长为周星堂,其余的大股东均为董事。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推荐并聘请,先后担任此 职的有朱如山、陈云裳、张竹如等人[8]。近代公司制的确立保证了汉口“新市场”的 兴盛。

      1926年底,北伐军攻克武汉。民国政府将“新市场”作为逆产没收充公,创设中央人 民俱乐部,以总政治部新剧团主任李之龙兼俱乐部主任。“新市场”成为革命的政治文 化活动中心,其性质也由私有民营制改为公有国营制。

      中央人民俱乐部对原新市场民营体制的改造,在其政治性功能不断得到强化的同时, 也使其商业功能大大退化,中央人民俱乐部开始出现“经费危机”。据楚剧名演员陶古 鹏回忆:“因经营不善,不到三个月,亏了几千元现洋,不得不暂时停业”[9]。1927 年5月5日,中央人民俱乐部不得不在《汉口民国日报》上申明,大剧场(即前大舞台)“ 亏蚀极巨,其原因多由各团体晚间借作游艺募捐之日过多”,并特别申明,各团体如果 要晚上租用中央人民俱乐部的大剧场,必须先交100元大洋,“否则概不应允”[10]。 为此,1928年1月25日,中央人民俱乐部又在《汉口民国日报》上发表招商通告:“所 有场内各戏剧游艺场所,以及其他营业,则一律招商包办,藉此少数收入,以维持宣传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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