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中共政权建设与农村社会变迁

——以1949-1952年湖南省醴陵县为个案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益元,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湖南工业大学副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1949—1952年,中国共产党通过和平接管、区划调整、民主建政建构了一套新的农村基层政权体系。征粮支前和清匪反霸运动的开展,废除了保甲制,打击了乡村旧有权威。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组了乡村社会结构,重塑了新的社会关系。醴陵县的个案显示,国家权力的下移极为深刻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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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变迁,近年来成为农村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并出现了不少有创见的学术著作。(注:该领域的代表著作有:张静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李学昌主编的《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铭铭的《溪村家族:社区史、仪式与地方政治》,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学界视点大多还是从各自学科立场出发,整合性的成果不多。在研究地域和时段上,基本还是对华北、华东、华南地区的近期阶段和新时期的研究。对中南地区人民公社前,特别是1949—1952年社会转型期中共政权建设与农村社会变迁的研究,更付阙如。基于此,我们尝试整合历史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资源,利用档案、方志等资料,对醴陵县做一个较为详尽的个案研究。醴陵地处湘赣边界,解放初期是中南地区和平解放的一个典型县。19世纪20年代,它是湘赣革命根据地组成部分,苏维埃运动和土地革命最有特色。民国时期,它又是国民党军政人员来源最多的县份之一(仅次于合肥,全国排名第二)。和平解放时,境内伪党团、劣绅、神祖祀会等有较强的势力和影响。地权有所集中,但集中程度低于全省和临近县份。经济以农业为主,手工业(如瓷器、鞭炮业)也有一定规模。这种情况同黄宗智、杜赞奇所研究的华北、江南地区是有差别的。因此,研究这样一个地区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实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学术上,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证实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极强政治动员和社会整合能力的政党。1949年7月醴陵的和平解放,为县、区、乡政权的替代提供了一个转换的契机。不同于老区的是,20世纪20年代土地革命和苏维埃运动的开展,虽曾使醴陵农村出现过革命的高潮,但此后国民党的长期统治使该县仍受到传统势力(大地主、伪党团、劣绅、神祖祀会)的操纵。(注:详细论述见陈益元:《湖南省醴陵县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7)导言,复旦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在此语境下,依靠党的力量完成各级政权体系的重建,就成为时局的关键。

      首先是县区政权的接管建政。自同年8月份开始,依靠南下干部、地下党员的力量,县级政权相继和平接管了县政府、县党部、警察局、地方法院、税捐处、田粮处、监狱、同仁医院等21个单位。区级政权接收了清泉、王乔、河清、楚东、泗汾、清湾等15个乡(镇)公所。由于醴陵是湖南和平起义代表程潜、陈明仁的家乡,对思想较先进、无反动行为、有培养前途、能为人民服务、群众不痛恨的旧职员,留用了70人,解散了143人。[1]整个接管工作是在二野、四野的军事控制下进行的,没有发生大的武装冲突。

      其次是加大地方干部的培训力度,摆脱政权建设干部缺乏的困境。以县级党政群机关为例,到1950年止,35岁以下年轻干部占总数的77.07%,没有46-55岁的老年干部。妇女干部从零起点发展到占干部总数的2.07%。这种以培养年轻、妇女干部为主的方针,体现了政权建设重起炉灶的新气象。值得注意的是,该年无党派干部总数比1949年增长了5倍,达到干部总数的13.9%,超过了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干部的增长比例,[2](P550)呈现出党利用统一战线优势,发挥各基层积极性的建政意图。但是,到1952年底,随着贫雇农份子的大量涌现,干部净增长数在1951年基础上,超过了1950年的总数。贫雇农积极分子、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是增长的主要成份。与县、区干部的委派、配备相比,乡级政权则需经过一个召开农民代表大会建政的过程。要当选乡干部,第一要经受过政治运动的锤炼。第二要有四项要件,经受三项审查,即历史清白、一心为劳苦人民搞翻身、大公无私、有培养前途,以及思想、作风和立场的审查。[3]第三是要通过农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由于县、区政权的重视,以及贫雇农不能少于代表2/3比例的硬性规定,[4]党提出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这样,农民代表大会实质上主要起到了一种社会动员的作用。正是基于此,各区乡都程度不同地出现过怕耽误生产、负担灯油而故意选中农的状况。后来通过讨论翻身同党和政府的关系,强调挤黑人、黑地,[5]才解决问题。

      再次,醴陵和平解放后,政治动员和社会重构的很多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有赖于县级政权和党的组织系统。在本文论及的时段内,县级政权体现出明显的过渡和全能的特点。县委书记4年换了3任、县长每年调换1个,都是上级任命的南下干部。[2](P591-592)这种状况,既是省委、地委干部交流的需要,也与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紧密关联。在县级政权横向结构上,实行的是县长兼理法院院长,区委书记(区长)兼理分区(庭)审判长,行政兼理司法、刑事和民事的体制。[2](P656)它的推行,有利于党政权力驾驭、控制农村各项社会改革运动,但也会造成实践中司法、检察屈从于党政权力的弊端。在清匪反霸、土地改革(后文将专门论及)期间所判定案件中,就有占判案总数6.2%的错捕(押、判)案。[2](P663)在党的力量的控制和发展上,区党委会随行政区数的增加而同步增长,体现了区为县府派出机关和党要驭政的特性。乡及乡以下农村党支部和党员的发展,则经历了一个高、低、高的V字型路径。1949-1951年,党支部逐年减少,1952年却猛增到解放时的2倍。1949—1952年党员人数分别为1249、1006、927和1412人。[6]根本原因在于,1949冬到1950年春是醴陵基层建政年,上级委派的党员基数较大。1950年冬到1951年是整顿查评年,农协、武装自卫队、支部负责人、党员等,都经受了历史是否清白、是否经常参加支部生活、是否积极参加双减、退押运动的审查。[7]所以,党员人数出现了下降。1952年土改的结束,使大量贫雇农份子加入到党的系统,党员人数必然大量增加。所有这些说明,像醴陵这种和平解放的新区,党力量的发展有一个“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从运动中锻炼和发现党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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